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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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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更新日期:202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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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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