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当然应该,但是奖,也不能没有。”这是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安全总监成平接受安报记者王康采访时说的一番话。(见3月5日中国安全生产网)
笔者感到,成平所言极是,既要让那些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受到惩治,还要让那些依法依规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得到相应的奖励,唯有如此,才能督促、引导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到奖罚分明才能体现公平、公正,才能让人心服口服。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监管者片面地认为严格执法就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执法者的威信。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有层层下达处罚指标的,有以罚代管的,人为的把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对立起来,大大影响了执法效果。
正如成平所说,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奖惩制度还未能发挥更好的作用。主要是一味强调了执法的效力,而忽略了必要的奖励措施,比如,企业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政府和监管部门总认为这是企业自己的事,如何改,能不能改,由企业自己想办法。其实,整改重大隐患不仅是企业的事,政府也有责任。如果能在企业对重大隐患整改过程中,政府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帮助支撑一把,隐患会整改的更迅速、更彻底。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国务院安委会和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从多个角度对那些严重违法或发生事故的企业实施惩戒。如果加大“正面典型”宣传的力度,让那些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经营、做到安全无事故的企业得到相应的奖励,在税收、保险等项目上给予优惠,奖励的让人“心跳”和“眼红”。表彰奖励与执法处罚并重,将会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必将有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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