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作者:陈兵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09日
2007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大力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如今几乎讲安全工作就要提到隐患排查治理,应该说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长久以来,职责不清、标准不明、“运动式”“应急式”排查等问题较为突出,忙于应付、疲于奔命、工作被动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如何让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如何让员工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如何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如何有效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
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时,必须着力于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现五个转变:
一是转变工作方式,从运动式推动转变为制度式推动;二是转变工作主体,从政府为主转变为政府、企业及社会多个主体,由孤军奋战转为协同作战;三是转变工作内容,从专项整治为主转变为以日常规范管理与监督为主;四是转变工作动力,从主要靠外在压力推动转变为靠内在动力推动;五是转变工作手段,从主要靠行政手段转变为行政、法律与经济手段并用。实现这五个转变的关键就在于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2011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北京市顺义区召开了全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对北京市顺义区、广东省珠海市等地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优秀经验进行了总结和推广,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经过近些年国务院安委办在湖北省、北京市房山区、浙江省德清县等20余个省市县的试点,全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试点示范地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基本建成。
具体而言,当前我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掌握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实现分类分级管理。摸清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和安全生产状况分类分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其核心内容概括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类分级,依级监管”,明确了企业、行业、属地、专项以及综合监管部门各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标准,编制隐患排查“工具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结合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实际,按照科学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原则,细化隐患排查标准,明确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使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实现隐患闭环管理。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责任机制,对照排查清单,实施企业、车间、班组、岗位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并对隐患进行排查、登记、监控、治理、验收全过程闭环管理,并按照当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信息系统报送隐患,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和指导。
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政企实时高效互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平台实现政企两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利用该平台,企业对隐患排查、隐患整改、隐患上报及其他相关隐患信息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状况、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强化考核评估,实现差异化监管和精准化执法。地方政府制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依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级,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和精准化执法。同时,通过分析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强化过程考核。此外,制定与企业税费减免、保险税率浮动、金融信用等挂钩的激励约束措施并与专项整治、标准化达标等日常工作结合,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落实。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构建长效机制的具体体现,是促使各相关主体形成抓安全生产工作应有动力、压力和合力的“有形的手”,可从根本上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动力不足、压力不够、合力不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