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政府通过实施奖惩政策,从外部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举措。从目前情况看,各级政府更多的强调惩罚机制,惩戒力度不断加大,警示作用效果明显,但奖励机制远不完善。一方面,已有法规中的奖励规定没有细化落实,比如,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就提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但国家立法层面直到今年5月份才出台了具体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再如,国务院2010年和2011年两个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都提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要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但没有相应的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安全生产信用挂钩机制无从谈起;另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待遇”和“风险津贴”制度,还没有纳入法制化轨道。另一方面,各级政府普遍实行“只惩不奖”“重惩轻奖”、“一牌代奖”,奖励资金安排的很少。笔者认为,惩罚和奖励对促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等重要,两者不可或缺,如果说惩罚注重的是事后警示,那么奖励引导的就是事前预防,从预防为主的要求来讲,我们更应该重视建立完善奖励机制,定期奖励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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