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10时许,四川天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通江县三溪乡爱国村村道公路建设工地土石方爆破施工作业中,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授权,由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参加,依法对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组经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时间:2016年6月21日10时30分
(二)事故地点:通江县三溪乡爱国村村道公路建设工地(小地名:新路河路段)
(三)事故单位:四川天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四)业 别:建 筑
(五)类 别: 物体打击
(六)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八)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九)伤亡情况:死亡1人。死者姓名:蒋正见,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四川省达县葫芦乡龙须寨村1组人,身份证号码:513021**********1X。
二、工程概况
通江县三溪乡爱国村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属扶贫连片开发项目,建设内容为道路整治加宽建设,该项目业主为通江县三溪乡爱国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会通过组织比选确定了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总承包和施工单位。该项目爆破工程施工单位为四川天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16年6月12日开工建设,目前还在建设施工中。
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四川天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马房坝片区金鹤佳苑1号楼商业2-1;法定代表人:王丁祎,注册资本:2000万元,成立时间:2013年7月,公司经营范围: A、B、C、D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土石方专业承包;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机械、建筑材料、机械配件、五金交电。
四、事故现场勘验
2016年6月21日上午11:30分至12:05分,天气:晴,通江县安监局执法人员苟军、周进武2人,并邀请到当事人四川天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副总经理李彪,对通江县三溪乡爱国村村道公路建设“6.21”爆破事故现场依法进行了勘验,情况如下:1、“6.21”事故现场位于通江县三溪乡爱国村3社村道公路新路河路段(小地名)建设工地。村道公路与通(江)洗(脚溪)路连接,路面系混凝土路面,坡度约7%,事故路段靠山体石岩,事故点路面有大量山体岩石爆破后掉下的石块。2、死者位于村道公路新路河路段(小地名)石头中,死者下半身有明显的被石头砸伤的伤痕。3、据李彪证实,爆破公司临时聘请的工人蒋正见在爆破后排险过程中,被掉下的石块砸中受伤,“120”医生到达现场后,蒋正见已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
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四川天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爆破员朱光彪在作业现场装填民爆物品(炸药和雷管),共装填了14个炮,大约9时30分,装填完毕后开始警戒,警戒到位便开始起爆,共爆破了9 个炮,起爆后15分钟左右,开始检查爆破点爆破情况,警戒信号拆出,大约上午10时30分,爆破员朱光彪通知作业人员蒋正见(专人打炮孔的人员)和蒋有明开始排险,蒋正见在爆破后的现场用手抓住保险绳(保险绳是系在爆破现场上端树上的)往上攀爬去排险,在攀爬的过程中被爆破后掉下的散落石块砸中,事发后在现场的向本超将受伤的蒋正见(死者)抱到公路上,并拨打了“120”,“120”医生到达现场后,经检查蒋正见已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蒋正见安全意识淡薄,对爆破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预见不足,安全防范意识差,在爆破作业实施后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是导致此次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四川天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通江县三溪乡爱国村村道公路建设项目爆破施工作业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制定专门的排险方案,无专人指挥现场排险;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2、该项目负责人张杰作为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实施的三溪乡爱国村村道公路建设项目爆破施工项目 管理不到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王均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爆破施工作业排险过程中,没有在现场指挥,对存在的危险估计不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通江县三溪乡爱国村村道公路建设“6.21”爆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蒋正见,男,48岁,达县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4条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鉴于蒋正见在本次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四川天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40条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县安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四川天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负责人张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县安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四)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员王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1款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县公安局要进一步加大对全县从事爆破施工作业的企业监管力度,督促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二)按照安全生产“辖区负责制”的要求,三溪乡政府、爱国村村民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施工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
(三)四川天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管理,层层夯实安全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严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