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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刘岗废品收购站“3·13”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鄠邑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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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3日14时许,西安市鄠邑区刘岗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刘某在西安市户县兴盛泡花碱厂上门回收再生资源时,拆除废旧除尘设备作业过程发生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2022年3月11日,西安市户县兴盛泡花碱厂投资人雒某与其外甥女婿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2018年“散乱污”整治废弃的除尘设备由刘某负责拆除,拆除的废铁按照重量向雒某支付费用后归刘某所有。当天,刘某临时雇用本村村民倪某开始向西安市户县兴盛泡花碱厂拉运拆除所需设备。

3月13日下午14时许,倪某进入除尘器内部对铁锈及杂物进行清理,刘某站在除尘设备脱硫池上部水泥楼板盖板上,使用气割设备切割风机与风管下部焊接处时,风管断裂砸断水泥楼板盖板,刘某及断裂的风管和水泥楼板盖板一同跌落至3米深的脱硫池中。倪某听到响声后立即跳到脱硫池中对刘某进行施救,同时大声呼救,西安市户县兴盛泡花碱厂投资人雒某及其他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受伤的刘某和倪某从脱硫池中救出,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4时30分左右急救车赶到将刘某送往鄠邑区人民医院救治,刘某经抢救无效于15时37分宣告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西安市鄠邑区刘岗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刘某安全意识淡漠,在无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资质,且自身无气焊切割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拆除作业;在拆除作业过程中,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设置稳固的作业平台,违规站在脱硫池水泥盖板上进行切割作业;未使用吊装设备对风管拆除作业采取有效的控制下落措施,违规冒险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主要原因

西安市户县兴盛泡花碱厂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投资人雒某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将拆除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资质的刘岗废品收购站,未与废品收购站签订拆除作业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未审查拆除施工方案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未对拆除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督促施工人员落实相应安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管理原因

1.区投资工信局作为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对刘岗废品收购站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未闭环,未检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未对再生资源上门回收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2.渭丰街道办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不严格,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发现企业违规发包,违规承揽,无资质人员违规施工等行为,应对此次事故负管理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为,西安市鄠邑区刘岗废品收购站“3·13”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整改意见

1.西安市户县兴盛泡花碱厂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全员安全某位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强化日常安全管理,扎实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保障生产经营安全有序。同时,要建立拆除作业安全特别规定,严格拆除作业安全管理,有效杜绝事故发生。

2.区投资工信局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直管职责,深刻汲取2020年光华废品收购站“4.18”事故和此次事故教训,一是督促资源回收企业加强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引导企业杜绝超范围经营和违规承揽等问题发生,有效杜绝事故。二是要组织组好“散乱污”企业废旧厂房、废旧设备拆除作业的安全管理力度,坚决杜绝拆除作业事故发生。三是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加强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行业领域安全稳定。

3.渭丰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安全检查和指导帮助,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生产自查自改,保障全区安全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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