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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8·30”塔机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6月26日

1.事故简介

2016年8月30日16时30分左右,临沂市沂水县金苑新都北区3号楼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塔机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3.2万元。

2016年8月30日早上7点左右,项目负责人安排4名起重机械安装人员到

达临沂市沂水县金苑新都北区3号楼进行塔机附着加节作业,塔机操作司机为施工单位人员。作业至15时20分左右,已完成23节、24节顶升加节作业,在顶升套架准备加第25节的过程中,塔机套架完成第一步顶升,套架处于换步状态,塔身最上标准节顶部距离下转台底部悬空半个标准节高度,准备第二步顶升时,顶升作业的液压站出现故障,不能继续顶升,也不能降落,安装人员停止作业等待更换液压站。由于塔机加节升高,塔机司机为了避免相邻塔机的碰撞,征得安装人员的同意,将起重臂向南侧旋转45°位置,塔机司机停留在塔机驾驶室内,3名安装人员回到地面休息等待,1人因事随即离开现场。16时左右,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开拖车人员将预更换的液压站运到现场,拖车停放在塔机西向偏南75°、距塔身中心26m处,2名拆装人员重新回到塔机套架工作平台。16时20分左右,塔机起重臂旋转至液压站上方,将用于保持顶升平衡的标准节落下,随后负责地面司索工作的安装人员将液压站挂到吊钩上起吊。起吊后塔机起重臂旋转到东向位置,塔机套架西侧开口结构由原设计的承受拉力逐步转换为承受压力,最终导致塔机上部严重失衡,塔机套架及以上部件从失稳变形的塔身中脱出,平衡臂下压,起重臂猛然向

上扬起,造成塔机安装人员及塔机司机3人从塔机上部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事故塔机在顶升加节过程中,液压顶升机构的液压站发生故障,导致塔机套

架不能继续顶升,塔机上部部件仅靠套架支承在塔身顶升爬爪上,塔身在套架内悬空半个标准节且持续时间较长;安装人员和塔机司机违规操作塔机回转,导致塔机上部部件对套架支承点的力矩发生严重失衡,造成塔机上部套架及以上部件倾覆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总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违规出借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

业承包资质供项目负责人承揽工程,违规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塔机顶升加节作业;企业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塔机安装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不强;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不深入不彻底,未制定塔机顶升加节作业应急预案,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装过程管理不力,安全隐患处置不当,安装人员严重违章操作。

设备租赁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存在将施工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和违规使用未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塔机进行施工的行为;事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塔机顶升加节作业,部分安全员无证上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塔机司机施工过程中违章操作。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监理工作职责不落实,专业监

理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把关不严,对塔机升节作业未进行现场监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情况。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协调不力。

2)县政府及住建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县住建局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履行监督

管理和监察执法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监理等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县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县住建局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

法行动不到位,对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3.事故处理

(1)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塔机安装队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

事拘留,9月15日被批捕。监理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5日被批捕。总包单位董事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4日被取保

候审。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具有管辖权的单位

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2)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事故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项目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

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问责人员:

县住建局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县

住建局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副主任,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管建筑安全监督站,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县住建局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主任(副科级),主持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全面工作,建议给予警告处分。县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全县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其他有关人员问责建议:

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住建局全面工作,建议责令其向县委县政府

作出深刻检查。县委常委,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分管县住建局,建议责令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建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建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负责人员分别处以其2015年年收入40%的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万元罚款。建议由住建部门对总包单位和安拆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将总包单位、安拆单位纳入全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责成县住

建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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