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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息县“2·19”物料提升机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6月26日

1.事故简介

2017年2月19日7时50分许,信阳市息县龙湖办事处三合安置区3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9万元。

2月13日,因扬尘治理停工,在未经节后复工验收的情况下,负责3号楼施

工作业负责人开始恢复施工,2月19日实施楼顶防水工程。19日早上6时20分左右,6名施工人员根据施工作业负责人的安排到龙湖星城9号楼搅拌水混凝土

砂浆。7时30分左右,6人将搅拌好的水混凝土砂浆向三合安置区3号楼运送,准备到楼顶施工。施工作业负责人发现事故设备供电电缆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和另一人一起维修电缆(两人非专业电工)。接好电缆线并通电后,使用遥控开关操作事故设备时,发现遥控开关电池没电,施工作业负责人就拿着遥控开关到龙湖星城9号楼工棚更换电池,1人继续去9号楼搅拌砂浆。2人把两斗车砂浆

推进吊笼,2人担心到楼顶推不动,就拉1人一起乘坐吊笼上楼顶。1人在地面负责操作事故设备,1人负责观察吊笼运行。

此时吊笼内载有两斗车水混凝土砂浆(约350kg)和3名工人,事故设备没

有超载。7时50分许,1人在地面操作事故设备电箱控制器上行自动复位型电气开关(点动上行按钮开关)向上提升吊笼。行至10层时负责观察吊笼运行的工

人喊停,负责操作事故设备的工人立即点按制停开关,但是事故设备不能停止,此时施工作业负责人在五六十米外发现事故设备仍在上升,向工地边跑边紧急喊停,负责操作事故设备的工人拼命按电箱控制器,但是电箱控制器不能有效制动,制停开关失效,吊笼继续向上提升。吊笼冲顶(自升平台)后吊笼向上运行受阻,卷扬机持续运转的拉力导致钢丝绳在自升平台处突然断裂,因为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器,吊笼从11层楼顶端(高度36.5m)坠落,3名工人当场死亡。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事故设备电气控制柜面板上的点动上行按钮开关被卡阻不能正常复位,多功

能安全保护装置被短接失效,应急开关故障失效并且电路连接不正确,致使吊笼提升冲顶;防坠器型式安装错误导致吊笼坠落。物的不安全状态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从业人员违规乘坐物料提升机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开发建设三合安置区项目;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安装使用管理起重设备。

①建设单位。不具备事故项目开发建设资质,违规开发建设;未依法履行

基本的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将项目监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未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其足额配备满足条件的人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无法保障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所需资金。

②设备安装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制定物料提升机专项

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未按规定建立事故设备技术档案;未按规定对物料提升机进行自检、验收和交付使用;未建立物料提升机安装记录。

③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未按要求

提取安全文明经费;未按规定使用、养护物料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对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不整改不落实:未按规定组织事故设备验收、交接;未建立物料提升机工程档案。

实际使用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违法违规开工建设;聘请无证人员从

事特种作业,违规操作;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依

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擅自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物料提升设备。

④监理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超资质

范围承揽三合安置区项目监理业务;未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监理;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未依法依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督促整改,未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组织工序验收、没有形成验收记录。

2)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未依法对事故项目和物

料提升机进行监督检查,未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

①县住建局。未依法依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未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安全生

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县建筑业市场管理混乱;放任所属企业违法承揽监理项目,监理工作形同虚设;放任事故项目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项目、违规施工作业、违规使用不符合要求物料提升设备;未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违法

违规安装使用物料提升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立案查处;行业领域管理松懈,未按要求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局内各部门(单位)工作衔接机制不健全,信息流转不通畅。

建设管理股。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按规定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

场;未按规定对事故项目招标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未按规定管理监督三合安置房项目参建各方履行职责。

②县工程监督站。未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督责任,未按规定制定监督检查

计划,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日常巡查记录;未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全县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未按规定对事故项目参建各方实施安全监管;未对事故项目违法施工、违规安装使用物料提升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监管措施;对事故项目违法建设和违规安装使用物料提升机行为未依法移交相关单位协助落实整改措施或立案查处;对3号楼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未提出整改要求或制止违规行为;事故项目整改意见书、停工文书未下达至适格主体;违规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物料提升机进行备案登记;对检测不合格的物料提升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③县监察大队。未依法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未按规定制定执法监察计划,

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日常巡查记录;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制止事故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停工文书未送达适格主体;未对事故项目违法建设行为、事故设备违规安装使用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3)政府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

息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牢,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领导责

任,未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违规安排龙湖办事处开发建设事故项目,对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事故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和龙湖办事处办理项目许可手续的请示报告没有及时研究处理,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存在不办理手续就擅自开工的现象。

3.事故处理

(1)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实际控制人,三合安置房项目物料提升机使用单位实际负责

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2月28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3号楼清包工负责人,物料提升机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2月19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

取保候审。施工作业负责人,三合安置房项目混凝土瓦工分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2月19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

候审。事故设备操作人,违规操作物料提升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2月19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监理公

司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3月8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县工程监督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于2017年3月20日被县人民检察

院取保候审。县工程监督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于2017年3月20日被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县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于2017年5月26日被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已于2017年5月26日被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

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2)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县监理公司经理,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3)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人员: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县住建局副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县龙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县龙湖街道办事处主任科员,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有限公司的资质作

出处理、并将结果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设备租赁单位在三合项目3号楼物料提升机安装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上限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将结果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设备租赁单位资质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相关人的执(职)业资格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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