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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桐城市“3·27”塔机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6月26日

1.事故简介

2017年3月27日12时50分左右,桐城市金色阳光城项目7号楼建设工地,

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3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月27日上午7点多,安装班组负责人带3名安装工到金色阳光城三期工地

7号楼安装塔吊。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安排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对4名安装工进

行安全教育,签了安全技术交底书,并安排安全员在安装现场监督。8时许,4

名安装人员和配合塔吊安装的汽车吊司机一起进入施工现场,在场监督。上午完

成了8节标准节和套架的安装。12时50分左右现场已安装完成11节标准节(最

上部标准节),此时套架已安装在最上部标准节上,3名安装工在套架作业平台

上准备进行上下支座与套架连接耳板销轴安装时,上下支座与套架耳板相接触,

上下支座对套架施加了作用力,导致顶升横梁的销轴从标准节支承块上滑脱,套

架滑落下坠至塔基支撑处,3名安装工随套架下坠后甩落至基坑内,1人当场死

亡,另2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塔吊顶升横梁未设置防脱功能,塔吊安装人员违章操作,未按施工方案施

工,安装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顶升横梁的销轴从标准节支承块上滑脱导致套

架整体滑落。

(2)间接原因

1)事发塔吊经多次转场使用,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2)塔吊安装单位现场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安排安全员、司索信号工到场配合

安装;

3)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塔吊安装现场旁站职责,未

审查进场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未严格审查塔吊安装告知书中相关内容;

4)总包单位现场安全员未对塔吊安装人员违章操作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

5)建设单位对塔吊安装作业未能实施有效统一协调管理;

6)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不力。

3.事故处理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设备租赁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建议公

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设备租赁单位总经理,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总监代表,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由桐城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行政记过

处分。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分管建筑施工安全和城建执法稽查,建议由市局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市住建局安全科科长、建工处主任,建议由桐城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

记过处分。市住建局安全科副科长,建议由桐城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撤销

副科长职务处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由桐城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行

政记过处分。市建筑管理处技术科办事员,建议由安庆市住建委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给予其记过处分。

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建议对其严肃批评(由市纪委约谈),依规整改,

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总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建议对其处以2016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监

理单位总监,建议由市住建委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监理资格。监理单位监理

员,建议由市住建委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监理资格。总包单位副总经理、分

公司负责人,建议对其处以2016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总包单位分管项

目领导,建议对其处以2016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并由总包单位撤销其

领导资格。项目执行经理,建议对其处以2016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项

日安全员,建议对其处以2016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塔吊安装操作临时

工,塔吊安装召集人,建议由市住建委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工操作资格证。

(4)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设备租赁单位,建议对其处以70万元罚款,并依法吊销其起重设备安装工

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监理单位,建议对其处以70万元罚款,并依法吊销其房

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总包单位,建议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建设单位,

建议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5)建议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的单位

市人民政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市住建局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该起事故负属地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市住建局,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

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施工单位上报资料审查把关不严,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

任,建议责成其向市住建委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由市住建委在全市范围内予

以通报批评。市建筑管理处,没有制定严谨的塔吊报备管理制度,业务科室对塔

吊报备材料审查把关不严,依据报备材料和实物比对程序不规范,备案后疏于监

督检查,对进入建筑市场塔吊源头管控不力,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责成其向市住建委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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