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9时34分许,闵行区华林路228弄14号外墙石膏板拆除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因该起事故取证工作较复杂,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该起事故调查期限延长至2025年5月1日。现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钦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5.1.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方基本情况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阳光神州苑业主大会、上海市闵行区阳光神州苑业主委员会(第四届),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华林路299弄33号102室;业主委员会主任:许鉴斌;副主任:孙秋敏;届别:第四届2021年11月17日至2026年11月16日。
2.物业单位
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12幢150室;法定代表人:叶卫兵;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00年10月3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水电安装等。
3.施工单位
上海钦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号5幢8212室;法定代表人:朱承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3年12月12日,上海市闵行区阳光神州苑业主大会与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上海市闵行区华林路228弄1-22号、229弄1-34号、211号的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2024年11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阳光神州苑业主委员会(第四届)、上海钦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钦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上海市闵行区华林路228、229弄阳光神州苑(白雪公主小区:东区、西区)2025年外墙腰线恢复原状工程及2025年外墙装饰条拆除后并恢复原状维修工程。合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2月31日晚,华林路228弄14号南侧外墙石膏板脱落掉落至该楼入口通道处及101室院子内。20时10分许,华林路228弄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经理单高峰电话联系上海钦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承刚,要求其至华林路228弄14号清理掉落的石膏板。20时20分许,朱承刚到达上址将入口通道处石膏板清理后,约定第二天对14号南侧外墙进行石膏板拆除作业。20时30分许,朱承刚联系王新贺(社会自由务工人员)约定第二天一同去上址进行拆除作业。
2025年1月1日7时许,朱承刚和王新贺到达上址后,至华林路228弄8号对面配电房搬运脚手架钢管、配件及木板至14号门口搭设脚手架。两人分别在14号入口通道处(下简称“西侧”)、14号101室院子内(位于入口通道东侧,下简称“东侧”)搭设两个简易门字型脚手架。9时27分许,两个脚手架搭设完毕(间距约4米),为方便拆除作业,两人欲在该脚手架三层铺设木板,将两个脚手架连接。王新贺(当时佩戴摩托车头盔,未佩戴安全带,未持有登高作业证)用绳子将木板东端捆扎固定在东侧脚手架三层顶部立杆处,通过木板走至西侧脚手架,欲用绳子将木板西端与该脚手架三层顶部立杆捆扎固定时,王失去重心从脚手架上摔至地面(距地面落差约5.1米)。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朱承刚即拨打110、120求救。120急救车到达后即将王送往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后王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死亡人员情况
王新贺,男,55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安徽人。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王死亡原因系重度颅脑伤。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华林路228弄14号楼南侧入口通道处,该入口处及入口东侧101室院子内分别搭设有门字型钢结构脚手架(均高约5.1米、长约2.5米、宽约0.8米),两脚手架间距约4米,该脚手架三层上铺有一木板(长约5米,宽约0.8米)将两脚手架连接。该木板东端与脚手架三层顶部立杆已用绳子捆扎固定,西端尚未捆扎固定。该楼南侧外墙腰线部部分石膏板脱落(距地面高约6米)。现场无视频监控。
五、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王新贺(社会自由务工人员)未持有登高作业证,且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具体分析如下:
1.经调查,王新贺为社会自由务工人员,其劳务报酬由上海钦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承刚支付。
2.事发当日,王新贺作业内容是对华林路228弄14号南侧外墙的石膏板进行拆除作业,该作业面距离地面约5.1米,属高处作业。
3.经调查,王新贺未持有登高作业证,作业时仅佩戴摩托车头盔,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4.经调查,朱承刚未对王新贺的高处作业资质进行审核,亦未督促王新贺在作业过程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5.经调查,朱承刚、王新贺至华林路228弄对14号南侧外墙石膏板进行拆除作业前,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安排人员至作业现场协助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上海钦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无登高作业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
2.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协助小区公共区域内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未及时制止作业现场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王新贺,男,社会自由务工人员,未持有登高作业证,且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上海钦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无登高作业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上海钦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2.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协助小区公共区域内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未及时制止作业现场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朱承刚,男,公民身份号码略,安徽人,未对其聘用的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安排无登高作业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督促作业人员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移交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依法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钦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交底,强化对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核,监督并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二)上海万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小区内各作业现场的安全防范工作,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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