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17时许,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养殖场办公用房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余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经信委、县农业农村委、文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6·10”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意见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60ABG12Q,法定代表人:张**,成立日期:2019年03月21日,住所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燕岭村四社,经营范围:蔬菜、水果、中药材种植、销售,猪、牛、羊养殖、销售。
(二)事故土地来源及房屋建设情况
2019年1月26日,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文峰镇燕岭村三社流转土地23.155亩并与村民签订流转合同。2019年9月20日,公司取得县发改委发《巫溪县文峰镇陆旺农业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书。2019年11月14日,取得巫溪县旭阳测绘有限公司《农业生产附属设施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测绘项目用地面积为15489.74平方米(合23.23亩)。同年开工建设生猪养殖场。2020年6月中旬,完成圈舍基础建设并投入使用。2020年9月5日,在文峰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2020年10月,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养殖场西边租赁土地11亩,计划用于养殖场办公用房、周转池等附属设施建设。2021年3月8日,公司负责人张**与刘**(自然人)签订了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工资按照180元/平方米单价进行结算,建设中所需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等)由张**负责提供。合同签订后,刘**安排人员开始动工建设。2021年4月8日,该公司在文峰镇人民政府进行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符合《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通知》(巫溪规资发〔2020〕227号)文件要求。
二、现场勘验及其他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燕岭村3社(109.10E,31.40N,海拔389m)(小地名:石槽)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在建办公用房处,距养殖场大门约150米,房屋坐北朝南。该房屋于2021年3月初动工修建,共3层,高约11米,房屋东西两侧约30米、20米处分别修建有周转池(粪便)和烘干房。房屋三楼楼顶上有一条由汾水河电站向外输出的10kv裸露高压电线,始建于1979年,呈南北走向,距楼顶约3米,供朝阳镇松花村、文峰镇燕岭村居民用电,现该线路归属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溪供电分公司管辖。
经现场人员指证,事发时杨**、潘**两人在三楼楼顶负责安装瓦片,杨**肩扛铝合金塔尺(长6m,用于屋脊檩条找平)由东向西行走准备将塔尺从三楼楼顶丢下地面,行走到10kv高压线下方时,铝合金塔尺一端靠近10KV高压线安全距离范围内,产生电弧触电,杨**从房屋西侧三楼楼顶坠落至地面排水沟处,呈俯卧状态,面部有血迹。
三、专家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立即组建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对事故成因进行了分析,结论如下:
杨**在三楼楼顶安装瓦片时,明知作业面上空有一条裸露10KV高压线,而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肩扛着铝合金塔尺走到10KV高压线下方时,铝合金塔尺一端进入高压线安全距离范围内(10KV高压线安全距离是1.5米),高压带电体和铝合金塔尺产生电弧,致杨**触电从三楼楼顶坠落于地面;塔尺3.5m和5.5m处有明显触点,杨**的左胸有烧伤痕迹,左脚大拇指有明显触电痕迹,符合触电事故特征。
四、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6月10日,刘**安排杨**、潘**等6人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建的办公用房施工作业,其中刘*雄、邹**等4人负责二楼室内墙面粉刷,杨**、潘**两人负责三楼楼顶瓦片安装。14时许,杨**、潘**两人在三楼楼顶安装瓦片和屋脊檩条施工作业。17时许,潘**负责屋脊沟瓦水泥条施工,杨**肩扛铝合金塔尺准备将塔尺从三楼楼顶丢下地面,行走到10kv高压线下方时,铝合金塔尺进入高压线安全距离范围内(10KV高压线安全距离是1.5米),高压带电体和铝合金塔尺产生电弧,导致杨**触电从三楼楼顶坠落至地面死亡。
(二)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保安周平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报警。工友见状后立即将杨**抬到木模板上,检查杨**有无生命体征。18时左右,文峰镇卫生院120急救车及医生到达现场,经医生查体,发现伤者杨**无生命迹象,宣布其临床死亡。
事故发生后,文峰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对事故有关情况开展调查,同时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文峰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没有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不准确。
综合判断,事故应急救援符合规定,事故报告不够及时、不够准确。
(三)死者基本情况
杨**,男,终年34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身份证号码:5002**********1998,生前系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办公用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
(四)善后处理情况
2021年6月18日,张**、刘**与死者杨**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目前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无不稳定因素。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杨**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余万元人民币。
六、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杨**肩扛铝合金塔尺从屋顶自东向西行走过程中,铝合金塔尺一端靠近10KV高压线安全距离范围内,高压带电体和铝合金塔尺产生电弧,致使杨**触电从三楼楼顶坠落至地面死亡。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安全管理存在缺陷。
1.违规组织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擅自组织人员在高压线下方修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将养殖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劳务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刘**。未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没有聘请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失管失控。
2.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力。2021年5月9日,文峰供电所在开展线路巡检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其高压线下方修建房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并口头告知立即停止建设行为。5月12日发现该企业仍在继续施工,就此问题书面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继续组织施工作业,造成施工作业区域与10KV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的安全隐患。
3.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没有向现场作业人员潘**、杨**等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告知作业人员在高压线下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暴露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作为县畜牧产业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部门,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不力,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检查的频次不高,没有及时发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办公用房修建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编制的2021年农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不完善,没有将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管,导致日常安全监管失管失控。
(二)文峰镇人民政府存在的问题
文峰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一是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作为辖区重点企业,镇政府在前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次到企业检查工作,并就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但对该公司养殖场后期办公用房附属设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全面,停留表面,没有排查到该公司在10kv高压线下方建房的事故隐患,导致隐患存在;事故发生后向县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不够及时,报告内容不够准确。
(三)文峰供电所存在的问题
文峰供电所负责文峰片区10kv电线线路巡查、维护工作。督促企业消除整改安全隐患不力,2021年5月9日线路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高压线下方建房的安全隐患,并口头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要求整改;2021年5月12日,该所人员第二次巡查时发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修建的办公用房的楼顶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不足,且仍在施工作业,针对此问题工作人员现场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但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和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杨**,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安全意识淡薄,肩扛铝合金塔尺从屋顶自东向西行走过程中,明知作业面上空有一条裸露10KV高压线,冒险进入10KV高压线安全距离范围内,导致触电身亡。在本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张**,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系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擅自组织人员在10kv高压线下修建办公用房,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收到文峰供电所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作业人员杨**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因触电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巫溪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涉嫌犯罪的行为建议由公安机关另案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3.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擅自组织人员在高压线下方修建房屋,同时将养殖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劳务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刘**。未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没有聘请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没有向现场作业人员潘**、杨**等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告知作业人员在高压线下方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巫溪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违规建设行为建议由文峰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曾**,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中共党员,现任文峰镇燕岭村支部书记,主持村支两委全面工作,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会同文峰供电所向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法人张**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劝导、制止企业停止施工消除事故隐患,未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将该事故隐患向文峰镇人民政府报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文峰镇党委对其作出诫勉谈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陈**,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中共党员,现任文峰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作为文峰镇燕岭村驻村领导,督促燕岭村委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没有督促该村村支两委对辖区的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导致事故隐患存在,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文峰镇党委对其作出提醒谈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李**,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中共党员,现任文峰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督促企业消除整改安全事故隐患不力,发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有建设施工迹象后,没有实地核实有关情况,且在后期未跟踪检查督促,致使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10kv高压线下方违规建设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文峰镇党委对其作出提醒谈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4.陈**,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中共党员,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场与安全科科长,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全面深入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频次不高,没有及时发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办公用房修建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将该公司纳入2021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管,导致日常安全监管失管失控,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其作出提醒谈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5.刘**,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中共党员,现任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溪供电分公司文峰供电所所长,督促企业整改消除隐患不力,开展线路巡查时,发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违规在10kv高压线下方修建办公用房的安全隐患后,仅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和督促消除隐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溪供电分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
建议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文峰镇人民政府向巫溪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承包,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检查力度,要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及问题。
(二)文峰镇燕岭村要加强对辖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大隐患排查力度,针对辖区内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劝导、制止,并向属地乡镇政府报告,及时有效的消除事故隐患。
(三)文峰供电所要加大日常排查力度,认真开展巡查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积极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文峰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以本次事故为教训,一是严格审批程序,督促企业加快涉农企业用地备案手续办理,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是要紧密结合《巫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台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是要强化信息报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本辖区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事故。
(五)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压实安全监管责任;认真谋划,综合分析,结合本行业实际,认真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工作;加大日常安全检查指导力度,要针对本次事故特点,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风险研判,有针对性的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遏制一般事故发生。
2021年6月10日17时许,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养殖场办公用房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余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经信委、县农业农村委、文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6·10”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意见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60ABG12Q,法定代表人:张**,成立日期:2019年03月21日,住所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燕岭村四社,经营范围:蔬菜、水果、中药材种植、销售,猪、牛、羊养殖、销售。
(二)事故土地来源及房屋建设情况
2019年1月26日,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文峰镇燕岭村三社流转土地23.155亩并与村民签订流转合同。2019年9月20日,公司取得县发改委发《巫溪县文峰镇陆旺农业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书。2019年11月14日,取得巫溪县旭阳测绘有限公司《农业生产附属设施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测绘项目用地面积为15489.74平方米(合23.23亩)。同年开工建设生猪养殖场。2020年6月中旬,完成圈舍基础建设并投入使用。2020年9月5日,在文峰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2020年10月,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养殖场西边租赁土地11亩,计划用于养殖场办公用房、周转池等附属设施建设。2021年3月8日,公司负责人张**与刘**(自然人)签订了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工资按照180元/平方米单价进行结算,建设中所需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等)由张**负责提供。合同签订后,刘**安排人员开始动工建设。2021年4月8日,该公司在文峰镇人民政府进行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符合《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通知》(巫溪规资发〔2020〕227号)文件要求。
二、现场勘验及其他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燕岭村3社(109.10E,31.40N,海拔389m)(小地名:石槽)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在建办公用房处,距养殖场大门约150米,房屋坐北朝南。该房屋于2021年3月初动工修建,共3层,高约11米,房屋东西两侧约30米、20米处分别修建有周转池(粪便)和烘干房。房屋三楼楼顶上有一条由汾水河电站向外输出的10kv裸露高压电线,始建于1979年,呈南北走向,距楼顶约3米,供朝阳镇松花村、文峰镇燕岭村居民用电,现该线路归属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溪供电分公司管辖。
经现场人员指证,事发时杨**、潘**两人在三楼楼顶负责安装瓦片,杨**肩扛铝合金塔尺(长6m,用于屋脊檩条找平)由东向西行走准备将塔尺从三楼楼顶丢下地面,行走到10kv高压线下方时,铝合金塔尺一端靠近10KV高压线安全距离范围内,产生电弧触电,杨**从房屋西侧三楼楼顶坠落至地面排水沟处,呈俯卧状态,面部有血迹。
三、专家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立即组建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对事故成因进行了分析,结论如下:
杨**在三楼楼顶安装瓦片时,明知作业面上空有一条裸露10KV高压线,而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肩扛着铝合金塔尺走到10KV高压线下方时,铝合金塔尺一端进入高压线安全距离范围内(10KV高压线安全距离是1.5米),高压带电体和铝合金塔尺产生电弧,致杨**触电从三楼楼顶坠落于地面;塔尺3.5m和5.5m处有明显触点,杨**的左胸有烧伤痕迹,左脚大拇指有明显触电痕迹,符合触电事故特征。
四、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6月10日,刘**安排杨**、潘**等6人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建的办公用房施工作业,其中刘*雄、邹**等4人负责二楼室内墙面粉刷,杨**、潘**两人负责三楼楼顶瓦片安装。14时许,杨**、潘**两人在三楼楼顶安装瓦片和屋脊檩条施工作业。17时许,潘**负责屋脊沟瓦水泥条施工,杨**肩扛铝合金塔尺准备将塔尺从三楼楼顶丢下地面,行走到10kv高压线下方时,铝合金塔尺进入高压线安全距离范围内(10KV高压线安全距离是1.5米),高压带电体和铝合金塔尺产生电弧,导致杨**触电从三楼楼顶坠落至地面死亡。
(二)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保安周平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报警。工友见状后立即将杨**抬到木模板上,检查杨**有无生命体征。18时左右,文峰镇卫生院120急救车及医生到达现场,经医生查体,发现伤者杨**无生命迹象,宣布其临床死亡。
事故发生后,文峰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对事故有关情况开展调查,同时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文峰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没有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不准确。
综合判断,事故应急救援符合规定,事故报告不够及时、不够准确。
(三)死者基本情况
杨**,男,终年34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身份证号码:5002**********1998,生前系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办公用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
(四)善后处理情况
2021年6月18日,张**、刘**与死者杨**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目前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无不稳定因素。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杨**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余万元人民币。
六、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杨**肩扛铝合金塔尺从屋顶自东向西行走过程中,铝合金塔尺一端靠近10KV高压线安全距离范围内,高压带电体和铝合金塔尺产生电弧,致使杨**触电从三楼楼顶坠落至地面死亡。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安全管理存在缺陷。
1.违规组织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擅自组织人员在高压线下方修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将养殖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劳务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刘**。未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没有聘请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失管失控。
2.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力。2021年5月9日,文峰供电所在开展线路巡检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其高压线下方修建房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并口头告知立即停止建设行为。5月12日发现该企业仍在继续施工,就此问题书面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继续组织施工作业,造成施工作业区域与10KV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的安全隐患。
3.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没有向现场作业人员潘**、杨**等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告知作业人员在高压线下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暴露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作为县畜牧产业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部门,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不力,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检查的频次不高,没有及时发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办公用房修建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编制的2021年农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不完善,没有将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管,导致日常安全监管失管失控。
(二)文峰镇人民政府存在的问题
文峰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一是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作为辖区重点企业,镇政府在前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次到企业检查工作,并就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但对该公司养殖场后期办公用房附属设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全面,停留表面,没有排查到该公司在10kv高压线下方建房的事故隐患,导致隐患存在;事故发生后向县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不够及时,报告内容不够准确。
(三)文峰供电所存在的问题
文峰供电所负责文峰片区10kv电线线路巡查、维护工作。督促企业消除整改安全隐患不力,2021年5月9日线路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高压线下方建房的安全隐患,并口头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要求整改;2021年5月12日,该所人员第二次巡查时发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修建的办公用房的楼顶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不足,且仍在施工作业,针对此问题工作人员现场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但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和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杨**,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安全意识淡薄,肩扛铝合金塔尺从屋顶自东向西行走过程中,明知作业面上空有一条裸露10KV高压线,冒险进入10KV高压线安全距离范围内,导致触电身亡。在本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张**,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系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擅自组织人员在10kv高压线下修建办公用房,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收到文峰供电所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作业人员杨**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因触电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巫溪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涉嫌犯罪的行为建议由公安机关另案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3.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擅自组织人员在高压线下方修建房屋,同时将养殖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劳务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刘**。未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没有聘请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没有向现场作业人员潘**、杨**等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告知作业人员在高压线下方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巫溪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违规建设行为建议由文峰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曾**,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中共党员,现任文峰镇燕岭村支部书记,主持村支两委全面工作,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会同文峰供电所向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法人张**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劝导、制止企业停止施工消除事故隐患,未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将该事故隐患向文峰镇人民政府报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文峰镇党委对其作出诫勉谈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陈**,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中共党员,现任文峰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作为文峰镇燕岭村驻村领导,督促燕岭村委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没有督促该村村支两委对辖区的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导致事故隐患存在,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文峰镇党委对其作出提醒谈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李**,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中共党员,现任文峰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督促企业消除整改安全事故隐患不力,发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有建设施工迹象后,没有实地核实有关情况,且在后期未跟踪检查督促,致使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10kv高压线下方违规建设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文峰镇党委对其作出提醒谈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4.陈**,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中共党员,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场与安全科科长,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全面深入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频次不高,没有及时发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在办公用房修建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将该公司纳入2021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管,导致日常安全监管失管失控,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其作出提醒谈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5.刘**,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中共党员,现任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溪供电分公司文峰供电所所长,督促企业整改消除隐患不力,开展线路巡查时,发现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违规在10kv高压线下方修建办公用房的安全隐患后,仅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和督促消除隐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溪供电分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
建议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文峰镇人民政府向巫溪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巫溪县陆旺农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承包,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检查力度,要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及问题。
(二)文峰镇燕岭村要加强对辖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大隐患排查力度,针对辖区内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劝导、制止,并向属地乡镇政府报告,及时有效的消除事故隐患。
(三)文峰供电所要加大日常排查力度,认真开展巡查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积极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文峰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以本次事故为教训,一是严格审批程序,督促企业加快涉农企业用地备案手续办理,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是要紧密结合《巫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台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是要强化信息报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本辖区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事故。
(五)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压实安全监管责任;认真谋划,综合分析,结合本行业实际,认真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工作;加大日常安全检查指导力度,要针对本次事故特点,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风险研判,有针对性的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遏制一般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