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8日3时30分左右,位于岑溪市诚谏镇河三村的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井下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一名男性工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8年4月16日,岑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了由岑溪市政府办、监察委、公安局、安监局、总工会、国土资源局、诚谏镇政府等部门抽调有关人员及聘请2名专家组成的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8”矿井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等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的原因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18年4月8日3时3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
位于岑溪市诚谏镇河三村的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井下85m中段2C工作面。
(三)事故发生单位
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四)事故类别
矿井冒顶事故。
(五)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黄卫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2729************,家庭住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百林乡阳春村那木屯**号。黄卫河于2018年3月份,被聘于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施工队工人。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为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85m水平2-C工作面,溜井对面有落地扇,该处巷道规格为4.5m×2.7m,为砂岩和白云岩接触带,接触带氧化明显,砂岩节理发育,该处冒落的砂岩规格约为1.2m×0.6m×0.4m,该地点距离采石场约10米,现场未发现有任何支护痕迹,距离溜井约5m处停放有一辆铲车,铲装满矿石,采场采好的矿石较多,当时现场应正在进行搬运矿石作业。
(七)直接经济损失
至目前为止,这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人民币(主要为死者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偿金、直系亲属抚恤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93370472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壹亿壹仟陆佰陆拾元,住址: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郑书莉,电话:1364657****,营业期限:2014年3月12日至2034年3月11日,经营范围:矿山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室内外装潢工程、路桥隧道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及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商品混凝土及建材销售、物业管理服务、工程机械租赁、爆破工程施工、爆破技术咨询。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浙)FM安许证字[2015]CJ009,许可范围:矿山采掘施工,有效期: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
2018年2月8日,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成立了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由黄启崇(身份证号码:452731************,电话号码:1355759****)同志担任分公司经理一职。同时成立分公司驻龙湾公司项目部,刘志(身份证号码:452731************)为项目部负责人。2018年,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采掘工程承包给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4月7日20时,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施工队工人覃万欧、黄卫河两人一起到龙湾矿井85m中段2C工作面上班,工作之前按惯例检查工作面是否有松石等安全隐患,并对顶部冒出的一块岩石用铁棍撬,也没有发现松动,认为没有安全隐患,便开始工作,黄卫河负责用钢钎撬井口格筛上的矿石,覃万欧负责驾驶装载机铲来矿石放到格筛上。大约在3点27分,覃万欧驾驶铲车进采场铲矿石,约三分钟,回到漏斗旁边,看见有一大堆石头,立即停车下去查看情况,当走到石头旁边时,看见黄卫河被石头压在底下。覃万欧立即挪开黄卫河身上的一块石头,看见他鼻子流血,感觉情况不妙,立即爬上斜井找工作人员帮忙抢救。覃万欧走到二线出口处,看到一个修理工后,告诉他井下出事了,修理工便跑到斜井的值班室找管理人员,但值班室没有人,然后打电话给矿长。约30分钟后,地面的管理人员和公司的井下修理工、矿长等人下井进行救援,修理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4时50分,伤者被送至井口地面,等候在该处的诚谏镇卫生院的医生立即对伤者进行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导致黄卫河死亡。
事故发生后,4月8日上午9时,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安监局、国土局、诚谏镇政府、派出所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进入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诚谏镇政府协助该公司处理善后工作。
4月10日,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黄卫河的家属签订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赔付款已全部付清,死者的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三、 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黄卫河工作期间,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隐患排查不到位,工作期间,到顶部突出的岩石下休息。被突然从顶部掉落的突出岩石掉落压在身上重伤不治身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隐患辨识能力差,缺乏警惕性及自我保护意识。
2.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没有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顶部突出岩石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彻底的治理、排除,任由工人进入危险区域作业、休息。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8”矿井事故是一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划分
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
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管理责任。
有关人员的事故责任如下:
1.黄卫河,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驻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的施工队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矿井的管理规定,在明知矿井顶部突出的岩石随时有掉落的危险,却在突出岩石的底下休息。岩石突然掉下,将其压倒地上,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黄卫河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2.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启崇、安全员刘志,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队的员工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不到位,在这次事故中负管理责任。
3.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肖绍文、副总工程师、安全科科长莫老四,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此次事故的领导管理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驻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的施工队员黄卫河在这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建议由岑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建议由岑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启崇、安全员刘志进行行政处罚。
4.建议由岑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肖绍文、副总工程师、安全科科长莫老四进行行政处罚。
5.建议由岑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警示。
6.按照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建议岑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岑溪市诚谏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建议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吸取“4•8”矿井事故教训,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对员工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力度。下井工作前检查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要有报告,有记录,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一定要排除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到闭环管理,加强对施工队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公司内组织全体员工以“4•8”矿井事故为主题,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事故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防范意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对在这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员工,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二)建议属地政府加强对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到位,制度落实到位,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逐项整改完毕,重大的安全隐患向有关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