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安监部门
1、越位、错位、缺位的;
2、要求被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乱收费的。
第二类:中介机构
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类:生产经营单位
1、不依法进行安全资金投入的;
2、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
3、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4、未对从业人员培训和未如实告知安全事项的;
5、高危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经报批同意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的或未经验收的;
6、危险地方未设安全标志的;
7、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
8、未对设备维护和定期检测的;
9、未为从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劳防用品的;
10、特种设备、危险品容器、运输工具未取得使用证的;
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的;
12、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13、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晶,未建立制度,未采取措施,不接受监管的;
1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未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5、吊装高危作业,无专人现场管理的;
16、发包或出租给无资质单位和个人的;
17、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管协议的,或未统一协调安管的;
18、同一区域生产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
19、“三合一”的企业;
20、场所、宿舍未有畅通出口的;
21、订“生死合同”的;
2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四类:单位主要负责人
1、不履行安全职责的;
2、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时擅离职守或逃匿的;
3、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的。
第五类:从业人员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
2、特种行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第六类:地方政府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的。
第七类:有关部门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