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农药统购统销时期,废弃农药是由国家主管供销的部门统一处理的。自从统一供销渠道消失以后,废弃农药的问题便演变为社会问题。目前,废弃农药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并负责处置费用,严禁随意弃置或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对废弃的农药一般采用深埋、焚化等方式处理,深埋必须远离住宅区和水源。焚烧销毁的农药,应在专门的焚烧炉上进行处理。农药废包装不能挪为它用,不能丢弃,完好无损的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统一回收,高毒农药的废包装要按照高毒农药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