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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学习问答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27日
处理及追究责任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等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章规定了“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两个用语的含义及《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在本法的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许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谋取利润最大化,以牺牲从业人员的生命为代价,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致使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同时为了适应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法》,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将大大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得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75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34号)等行政法规文件中对
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问题都有详细规定。
目前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高决定了安全生产水平的低下,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许多重大的事故隐患依然存在。例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不健全或存在缺陷,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情况严重,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超期服役等,使得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中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同时职工普遍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侥幸心理,使安全生产中埋伏着大量潜在的危险。
实践证明完全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是难以做到的,但是只要科学管理,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定实施有效的法定措施,从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为了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每一起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都无一例外的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没有安全做经济发展坚实的后盾,生产经营活动将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安全生产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法》,目的就是要从制度上根本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正常的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全社会的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哪几项基本法律制度中?
答:《安全生产法》作为一部安全生产大法,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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