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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安全特大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芳村区范围内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预案》重点放在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本《预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事故发生和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七条 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主管公安、城建、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区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公安分局局长、经贸局局长、区交警大队队长、区消防中队大队长、区建设和市政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并设五个工作小组。

(一)警戒保卫小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小组,按事故单位行业类型,分别由下列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消防中队、区交警大队配合;

2、水上交通事故由区交通管理总站、广州市海事局西河监督站共同负责;

3、企业生产事故由区经贸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4、建筑工程事故由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负责;

6、急性中毒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

7、其它事故如学校、房屋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三)医疗救护小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善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组织民政、工会、保险、劳动或其他部门负责。

(五)后勤保障小组,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 特大事故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结合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协调,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民兵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提出的应急行动建议后实施有效的抢救或支援。

第十一条 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区总值班室电话: 81893506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81511533

(二)事故报告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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