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条 协调小组职责
(一) 负责xx高速公路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宣传工作。
(二) 督促xx高速公路各参建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三) 检查督促xx高速公路各参建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指导重点防范单位进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演。
(四) 发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应急救援、抢险和处理xx高速公路事故范围内的支持保障工作。
(五) 督促、检查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按责任划分进行奖罚认定和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
(一) 结合xx高速公路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负责修改完善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 全面负责突发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各项应急处理实施的准备工作,统一调配人、财、物等资源。
(三) 负责制定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演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必须赶现场事件时,应组织人员、设备、物资进行紧急救援、抢险和处理工作,并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原因、救援、抢险和处理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现场应急处理小组
(一) 负责制定突发安全事故日常预防工作安排和相关部门、人员的应急处理工作职责。
(二) 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应变演习,明确分工,明确责任。
(三) 发现、接报安全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立即如实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并及时组织救援、抢险和处理,尽快控制险情蔓延;必要时报告上级部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事后,涉及单位责任的,进行全面分析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四) 事故单位和(或)有关主管单位(部门)应积极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和恢复生产工作。
第四章 事故划定
第十三条 当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符合以下条件时,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成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抢险和调查处理:
(一) 工程建设施工方面
1、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的;
2、 因设备或机具造成伤亡人数之和在5人及以上的;
3、 发生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事故及其他重大异常事故的。
(二) 职工伤亡事故方面
1、 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及2个以上的;
2、 职工发生中毒10人以上的。
(三) xx高速公路建设范围内发生的其他安全重大事故和异常情况。
(四) 省、厅、集团、其它领导单位以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批示要求赶赴事故现场的。
第十四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按隶属管理、分级分工的要求、除按第一条条款规定范围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外,当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符合以下条件时,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相关成员应赶赴现场直接组织指挥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一)交通工程建设施工方面
1、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的;
2、 因设备或机具造成重伤人数3人以上的;
3、 发生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事故及其他重大异常事故的。
(二)职工伤亡事故方面
1、 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的;
2、 职工发生中毒5人以上的;
3、 xx高速公路建设范围内发生的其他安全重大事故和异常情况。
4、 省、厅集团、其它领导单位以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批示要求赶赴事故现场的。
第十五条 现场应急处理小组除按第一、二条条款规定范围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外,其他规定范围外的相关情况均适用:包括xx高速公路建设范围内发生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和异常情况。
第五章 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协调小组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协调小组接警后,协调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组织指挥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
(一) 协调小组办公室正、副主任安排组织实施。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处室各司其职,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及时制定应急处理安全保障措施和其他安全管理保证事项,并监督指导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贯彻实施。
(二) 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工作,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及时增加所需的应急处理援助响应人员、设备等;并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和善后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