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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
(一)卫生应急准备
1、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⑴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补充
和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起切合我省实际的、科学的、完善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⑵组织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使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2、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⑴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资料库;
⑵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理水平;
⑶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装备建设和管理,提高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
3、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预警
1、健全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对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装熟肉、乳及乳制品、水发产品等进行监测预警;
2、加强食物中毒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及时、准确;
(三)食物中毒事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依法报告食物中毒事件。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⑵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⑷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⑸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2、法定接受、报告和公布单位为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报告时限规定
⑴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 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⑵卫生行政部门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时限按如下要求实施:
①对于一般食物中毒突发事件(Ⅳ级),应在接到报告后6 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②对于较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Ⅲ级),应当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信息2 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③对于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的1 小时之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进程。事件发生地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撰写技术型总结报告。事件发生地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及中毒情况。
⑴首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地点、单位名称、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中毒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同时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已)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报告人员等。
⑵进程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发展和变化(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中毒人员情况等)、处置进程、事态评估、控制措施及效果等内容。
⑶结案报告。按照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的2 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样品检测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事件处理经过、结果及原因分析和讨论,成绩与问题、建议等。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控制决定等执法文书,监测记录、采样送检单、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事件的技术型总结报告及结案报告等资料应归档保存。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半年,将辖区内当年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分析汇总通报,并上报卫生部。
(三)应急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
1、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响应
⑴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⑵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与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现场处理工作,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现场进行督导,同时组织专家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对本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根据需要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⑷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