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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14日
四、应急准备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各地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专业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建设工程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建立健全预警联动机制及时消除隐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事故接警电话,负责接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报警联络,并将报警信息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接警联络电话:0731-2212254、2212591(值班)  0731-2213043(传真)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由建设厅建管处负责受理事故报告,涉及市政基础设施或已建房屋建筑的,与城建处、设计处或房产处沟通、协商后,上报有关领导。
3)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建管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厅有关领导,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救援程序
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立即启动本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同时报告县级及其以上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请求救援。
1、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关预案。
2、省建设厅接警后,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具体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预案启动后,省建设厅建管处负责招集救援队伍、救援专家,并负责现场指挥小组的其它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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