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妥善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保障事故处理依法有序进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涉及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大学、济军生产基地的,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权限,做好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