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
对二级应急机构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地调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协调项目承担单位、野外工作站,或地方政府、驻军部队等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2)II级应急响应
对三级应急机构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较大突发事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野外工作站启动II级应急响应,协调本单位、突发事件地点邻近项目组等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及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情况,并向相关单位发出预警。
(3)Ⅲ级应急响应
对三级应急机构处置能够有效控制事态的一般突发事件,由项目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协调项目组或突发事件地点邻近项目组应急力量实施救援,并上报二级应急机构;二级应急机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应急救援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一级应急机构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单位、项目组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项目组、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⑵组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等;
⑷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二级、三级应急机构处置的突发事件,由相应的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统一指挥与协调。
3.2.5 应急关闭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报请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应急响应予以关闭。
应急响应关闭的信息,应通知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机构和人员。
3.3 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机构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一级应急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3.4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有关方面报告。
4 应急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信息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员保障
地调局野外工作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是处置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开展应急保障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级应急机构要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4.2 财力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所需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以及应急救援资金,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
4.3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相关单位应急物资保障供应与自储专业应急物资相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制度,自储必要的、专业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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