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02日

  信息收集内容如下:

  (1)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中心地理位置,中心气压,中心最大风力,7级风圈半径,10级风圈半径,预计6、12、24、48小时后中心地理位置,中心未来移动路径及强度变化等。

  (2)冬季大风来临时间,影响范围,不同区域风力强度,持续时间等。

  (3)风暴潮来临时间,影响区域,潮高增长量,引起风暴潮的风力强度等。

  (4)预计海啸发生时间,海啸波高等。

  (5)持续雨雪天气时,降雪量、积雪深度等。

  (6)其他可能对交通造成影响的极端天气的起始时间、强度、范围、持续时间、强度变化或可能对防御极端天气有利的各种信息。

  (7)地质灾害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3.3 预警信息转发

  交通运输部转发Ⅰ级(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程序如下:当接到特别严重风险信息后,部搜救中心或路网中心对风险进行评估,视情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上搜救机构发布预警警报、部署防御措施,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等。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防御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Ⅱ级(严重)及以下预警由相应的各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转发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扩大,超出本级防御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4 防御响应

  防御响应不同于应急响应,是通过对接收的极端恶劣天气、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估潜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防御响应是预防预警机制的重要内容,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具有相对独立的启动条件和应对措施。

  本预案主要明确了台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交通运输部本级的防御响应工作,以及其他(如冬季大风、寒潮、风暴潮、海冰、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防御响应启动条件。其他自然灾害的防御响应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台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防御工作执行。

  3.4.1 台风防御响应

  3.4.1.1 分级防御响应条件

  根据气象、海洋等部门对台风的预警等级,以及预计对交通运输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交通运输部对台风进行分级防御响应。防御台风响应分为四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

  3.4.1.2 防御响应启动程序

  台风影响我国大陆或管辖海域前,根据台风的预警等级和可能对我国造成影响的评估,综合考虑国家防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由部搜救中心研究提出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响应等级和启动时间,并报部领导同意后发布。受台风影响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及部各直属单位应按照其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防御响应。

  3.4.1.3 分级防御响应措施

  Ⅰ级防御响应措施:

  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应参会,指导防御响应工作;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6级时,部搜救中心及相关司局负责人应在部应急值守,必要时到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应对台风防御工作;部搜救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工作部署情况,台风登陆后2-6小时内,对防御台风工作和台风对交通运输造成的影响进行报告,防御响应结束后报告防御台风工作总结。受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及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台风值班工作。

  Ⅱ级防御响应措施:

  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应参会,指导防御响应工作;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4级时,部搜救中心及相关司局负责人应在部应急值守;部搜救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工作部署情况,防御响应结束后报告工作总结。受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及部各直属单位领导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台风值班工作。

  Ⅲ级防御响应措施:

  由部搜救中心研判后,建议通过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或下发明传电报的方式,部署防御工作;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2级时,部搜救中心带班领导应在部应急值守;部搜救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相关工作情况。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或海事局值班领导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台风值班工作。

  Ⅳ级防御响应措施:

  部搜救中心加强与气象、海洋预报部门的联系,提醒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水)上搜救中心做好防御工作。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关注天气态势,加强值班,全力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4.2 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御响应

  3.4.2.1 分级防御响应条件

  根据气象部门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预警等级,以及预计对交通运输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交通运输部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进行分级防御响应。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御响应分为四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

  3.4.2.2 防御响应启动程序

  预计全国将出现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且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影响时,由部公路局会商部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后,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情况,研究提出交通运输部防御响应等级和启动时间,并报请部领导同意后发布。受影响地区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按照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防御响应。

  3.4.2.3 分级防御响应措施

  Ⅰ级防御响应措施:

  组织召开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参与,指导防御响应工作;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必要时向可能遭受灾害影响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灾情的防范工作;视情况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根据需要随时调用各种应急物资、装备,调派人员,及时补充应急物资、装备。部应急办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工作部署情况,将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对交通运输造成的影响进行报告;受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值班工作。

  Ⅱ级防御响应措施:

  组织召开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参与,指导防御响应工作;部公路局指导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开展防御响应行动,加强公路交通状况监测,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道路畅通。部应急办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工作部署情况;受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各直属单位领导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值班工作。

  Ⅲ级及以下防御响应措施:

  部公路局视情指导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公路运行状况监测、开展防御响应行动。

  3.5 防御响应结束

  当台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等对交通运输无影响后,防御响应结束,或台风、低温雨雪冰冻等预警减弱为蓝色预警及以下时防御响应结束。

  若在防御响应期间发生了突发事件,则按照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6 后期处置

  3.6.1 善后恢复

  防御响应结束后,部相关司局应指导、协助受影响地区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直属海事、救捞等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6.2 调查报告

  受极端天气影响地区的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认真总结每次防御工作的成功经验和不足,并将防御工作总结报部搜救中心(部应急办)。

  各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全年度的防御台风等极端天气工作总结应于每年12月1日之前报部搜救中心(部应急办)。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交通运输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工作。对险情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定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上搜救机构联系,收集、更新险情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做好与其他相关部委的联络,及时通报情况;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评估行动方案,及时提出对方案的修改建议,保证快速、合理施救,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根据需要,协调邻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

  交通运输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部内业务主管司局负责开展应急工作,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需要,协调邻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

  交通运输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部内业务主管司局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

  交通运输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部内业务主管司局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类处置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别,组织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1)应对交通运输部部属院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部人教司牵头,办公厅等配合处置。由部人教司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部领导,并通报部办公厅、公安局和其他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安排有关人员到院校协助处置,配合卫生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处理。

  应对在交通运输行业内或交通运输工具上出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事件,或发生《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紧急采取措施的,由部应急办牵头,办公厅、人教司、水运局、运输服务司等配合处置。部应急办负责应急信息汇总上报、综合协调。部水运局、海事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配合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港口船舶、人员的疫情监控,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配合卫生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部运输服务司负责配合卫生等部门,指导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场站枢纽、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及轨道交通的疫情监控,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配合卫生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部国际司负责了解境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人员疫情信息。部人教司负责配合卫生等部门指导部属高校加强对在校师生的疫情监控。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