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7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联防指挥部
2.3 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2.5 工作组
2.6 专家库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
3.3 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2 抗旱应急响应启用条件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应急响应措施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6 社会动员和参与
4.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队伍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信息保障
5.7 交通保障
5.8 供电保障
5.9 治安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重建
6.2 水毁修复
6.3 物资补充
6.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6.5 补偿要求
6.6 总结评估
6.7 奖惩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调度方案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
灾害包括江河湖库洪水、雨涝、风暴潮、山洪、干旱和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涵闸倒塌等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2 组织体系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下设沂沭泗、洪泽湖、里下河、长江、秦淮河、太湖联防指挥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由省水利厅、省应急厅共同组成。
2.1.1 省防指组成
省防指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任指挥、常务副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应急厅厅长及武警江苏省总队副司令员任副指挥,省水利厅副厅长兼省应急厅副厅长任秘书长,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供销社、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和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江苏海事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省防指职责
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规程、制度,启动、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组织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协调灾后处置。
2.1.3 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根据请求,调动并指挥驻苏部队,支持地方抗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并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
省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省发展改革委:协调安排防汛抗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抗洪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储备计划。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协调校舍防洪保安;协助组织学校师生转移安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自保和应急抢护,做好防汛抗旱期间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协调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汛抗旱工作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雨洪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专业监测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河湖库水质及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城市排水防涝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公路、水运设施、在建交通工程防洪保安;组织公路桥梁水毁抢修,保障抗洪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协助蓄滞洪区人员撤退和物资运输;负责行洪及调水河道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监管。
省水利厅: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及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等;负责省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负责水利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核查报送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组织监督渔船和养殖人员回港上岸避险。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协调文保单位防洪保安;指导旅游景区、重大文旅活动场地防汛预警信息发布;监督指导旅游景区游客转移避险、救护、疏导和景区关闭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
省应急厅: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协调保障灾区应急粮食供应;组织做好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省防指提供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公益性预警短信。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省供销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
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局:参与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南京铁路办事处:负责所管辖铁路的防洪保安,保障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和抗灾人员的铁路运输。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设施防洪保安,保障防汛抗旱用电需要。
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成品油等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
江苏交通控股公司:负责管辖的高速公路防洪保安,保障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优先通行。
省军区:协调驻苏部队及调动民兵,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按指令完成爆破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武警江苏省总队:协调武警部队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同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地方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
江苏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江苏段和沿海海域的航行警告发布、应急处置、水上搜救等工作。
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民航系统防洪自保。
2.1.4 省防办职责
承担省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联防指挥部
联防指挥部是省防指下设的流域(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省水利厅、所在流域(区域)设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协助省防指负责所在流域(区域)的防汛抗旱准备、水旱灾害应急处理和灾后处置等指挥协调工作。其办事机构为联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
2.3 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工作组
省防指成立综合组、工程组、转移安置组、财务物资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2.6 专家库
省防指组建专家库,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暴雨、洪水、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 预警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送、发布制度。
3.2.1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防汛、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2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依法及时发布水情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
3.2.3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开展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监测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与同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4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网站、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3 预防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众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水旱灾害易发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江河湖堤防、水库大坝、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抗旱工程实施应急消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等防汛抗旱工程抢险预案、城市防洪预案,行蓄洪区、淮干滩区及江心洲等人员转移安置预案,水工程调度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省内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络的汛前物资储备和重点电信设施隐患排查,落实应急通信设施设备。
3.3.2 检查巡查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电力、交通运输、通信管理、教育、文化和旅游、民航、海事等部门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船只、设施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 应急响应
按洪涝干旱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V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洪水蓝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55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950万亩;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水库大坝出现一般险情。
4.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II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洪水黄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7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1400万亩;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水库大坝出现较大险情。
4.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I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洪水橙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9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1900万亩;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水库大坝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洪水红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13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2800万亩;
(4)流域性防洪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险情,大江大河堤防发生决口,多处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或区域性河道发生决口,大中型水库出现垮坝,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2 抗旱应急响应启用条件
4.2.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V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水情干旱蓝色预警;
(2)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积超过35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积超过950万亩;
(3)因旱影响多个县级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4.2.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II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水情干旱黄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黄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积超过55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积超过1400万亩;
(4)因旱影响某个设区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4.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I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水情干旱橙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橙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积超过7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积超过1900万亩;
(4)因旱影响多个设区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4.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水情干旱红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红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积超过10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积超过2800万亩;
(4)因旱情严重影响多个设区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情况,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市、县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省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
(4)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事发地设区市防指按要求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省防指副指挥或委托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情况,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总。视情连线有关市、县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省防指秘书长带班,省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视情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省联防指挥部加强汛情、旱情监视,指导协调地方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6)事发地设区市防指按要求向省防办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3.3 Ⅱ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省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发展态势,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并将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总。视情连线有关市、县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省防指副指挥带班,省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到省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视情向事发地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省联防指挥部加强对汛情、旱情、险情监视,及时报省防指,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
(5)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6)事发地设区市防指按要求向省防指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视地区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发展,可依法宣布受影响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3.4 Ⅰ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指挥提出,经省政府同意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
(2)省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工作目标,重点对策措施,部署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总。组织召开防汛抗旱视频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全省或部分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3)省防指指挥坐镇指挥,副指挥带班,省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到省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4)省联防指挥部加强对汛情、旱情、灾情、险情监视,及时报省防指,派出工作组支援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5)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6)事发地设区市防指按要求向省防指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依法宣布本地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江河湖库洪水
(1)根据江河湖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工程。
(2)当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后,当地政府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水位时,在充分发挥现状工程体系防洪、泄洪能力的同时,当地政府应做好抢险准备,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4)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达到启用条件的蓄滞洪区,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用。
(5)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 雨涝灾害
(1)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当地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统筹流域、区域与城市防洪需求,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4.3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
(2)视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量、山体变形滑动趋势,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人员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撤离。
4.4.4 风暴潮灾害
(1)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视风暴潮动态,各类防汛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气象、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发布预警,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农业农村、海事部门组织长江口、海上船只回港避险,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文化和旅游部门关闭海岛和沿海旅游景区;组织风暴潮可能经过的地区等各类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
(3)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水工程进行抢护或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风暴潮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应预降河湖库水位。
(4)必要时,地方政府应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4.4.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当地政府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河湖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省防指。
(2)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后,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堵口。水利部门负责抢险技术支撑,并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堵口创造条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部队参与抢险,协调队伍、物资支援抢险。
4.4.6 干旱灾害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部署,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气象、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水利部门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干旱地区可用水源。
(4)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各项抗旱措施。
(5)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1 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省防办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省防办书面报告。
(3)省防办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视情报告省防指指挥,并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4)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5.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省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防汛抗旱动态。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地方防汛抗旱动态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6 社会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当地政府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4.7.1 省防指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省的影响情况适时变更应急响应等级。
4.7.2 当出现以下条件时,省防指视情结束防汛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解除暴雨预警;
(2)省水利厅解除洪水预警;
(3)工程险情得到控制;
(4)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4.7.3 当出现以下条件时,省防指视情结束抗旱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解除气象干旱预警;
(2)省水利厅解除水情干旱预警;
(3)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5.2 资金保障
省级财政安排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市县和省属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支出。防汛抗旱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3 物资保障
各级水利、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4 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5 技术保障
省防办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对各级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省防办系统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
省水利厅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省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6 信息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7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协助地方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8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汛情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6.2 水毁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通信、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等水毁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6.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运用损失予以补偿,财政、水利等部门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报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5 补偿要求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6 总结评估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推行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6.7 奖惩
6.7.1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
6.7.2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省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报省防指备案。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5年对本预案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