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调度室:接到施工单位停电停风回报后通知通风队等有关部门。
2.通风组:测量停电停风时施工地点气体浓度和恢复通风后施工地点气体浓度。
3.安监处:安检员确定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到达新鲜风流处。
4.井下各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撤离,兼职瓦检员测量施工地点气体浓度。
二、汇报程序
井下各施工单位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可预见原因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通知矿调度室。变电所在停电以前,矿调度室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并通知井下各施工单位。
三、应急措施
1.井下各施工单位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2.井下各施工单位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4.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5.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除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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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