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救援职责,确保非煤矿山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城厢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非煤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统一行动、及时、妥善处理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的缩小政治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适用范围
在我区境内从事非煤矿山资源开采活动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滑坡、边坡等重特大事故。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标准: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不足3人但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矿山救援指挥部),是区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的分支机构,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领导工作。
(一)区非煤矿山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经贸局、区总工会和各镇(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工商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经贸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和镇(街)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施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2)具体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施救安全防范措施;
(3)迅速组织预测、分析和掌握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
(4)制定抢险及救援方案;
(5)迅速组织、调集现场抢险及医疗救治队伍;
(6)统一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向区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8)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救援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其组成与主要分工:
1、综合协调组
由区政府办负责人任组长,区安监局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和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以及有关技术专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讨论,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及时组织制定抢险与救援方案,经指挥部审查后,立即送现场抢险小组组织实施;
(3)搜集、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
(4)掌握现场抢险救援进度,及时预测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
(5)负责联络其他小组,对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6)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警戒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人任组长,区公安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和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及事故发生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迅速组建现场治安队伍;
(2)维护现场秩序和区域交通安全;
(3)组织现场保护、疏散事故区域内无关人员;
(4)协助现场抢险组调动运输工具;
(5)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搜集现场有关物证、资料;
(6)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区卫生局、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技术专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
(2)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
(3)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部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疗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4)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
(5)向上级医疗机构救援;
(6)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4、现场抢险组
由区政府办负责人任组长,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区经贸局、区公安武警、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和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技术专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技术专家预测、掌握和分析事故发展趋势,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扩大;
(2)组织、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3)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
(4)实施抢险中矿山安全措施,抢救遇险人员;
(5)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由区政府办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电力总公司和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抢险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2)提供有关资源开发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3)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工作;
(4)协助做好周围群众的防护工作;
(5)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6、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做好伤亡人员家属临时安顿工作;
(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和伤亡者的补偿、治疗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7、事故调查组
由区安监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配合国家、省或市调查组,协助事故勘察、取证、分析等工作;
(2)追查事故原因及有关责任人员;
(3)完成上级调查组和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调查工作。
8、新闻报道组
由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卫生局和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2)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和对外发布信息;
(3)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事故报告
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所在镇(街)政府、区安监局及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等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安监局报告,区安监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区矿山指挥部和市安监局。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现场保护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评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同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3、通讯联络: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2693753 区安监局值班室电话:2656133
五、应急救援启动和实施
(一)启动程序
1、区矿山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总指挥命令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参加事故抢险救护,并公布各工作机构人员组成。
2、指挥部成员和各组负责人在接到命令后应紧急组织有关人员在最快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3、非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可暂不赴现场,但要做好援助、接应和配合准备工作,等待命令。
(二)实施救援要求
1、现场抢救工作应在现场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擅自脱岗玩忽职守。
2、应根据事故类别和人员伤亡之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经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六、事故后期处置
1、由当地镇(街)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2、按照调查组提出意见,由有关部门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3、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七、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对已确定为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兑规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要到位,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习。
(二)、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企业主管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监管。
1、在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认定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2、各级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三)、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区矿山指挥部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本预案的演习。
2、各镇(街)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重点: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是否运行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进一步扩大。
八、相关事项
1、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照实践的要求,做到组织、任务、措施和责任“四落实”,确保非煤矿山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能够拉得出、打得响。
2、对在实施事故救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给予奖励,对在事故中失职、渎职的,依照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66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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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预案由城厢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