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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14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泉山区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人2以上死亡,或危及2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5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3)凡涉及跨泉山区行政区域,或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工矿企业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公众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以及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2事故分级

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3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4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泉山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含专业和志愿者)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3.1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区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区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分管主任,泉山公安分局、区经贸委、区安监局、区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区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

3.2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特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部由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挥工作;正确判断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灾害规模、可能泼及范围,据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调配有关力量,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员单位: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泉山公安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辖区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讯、装备和救援物资等,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组员单位:泉山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当地武警、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职责:收集事故灾害信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拟定抢险救援方案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实施经现场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

(3)转移安置组。组员单位:泉山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经贸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组织伤员的转移工作;组织协调抢救工作所需的救灾经费等工作。

(4)通信保障组。组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经贸委。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维护,确保抢险指挥的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组。组员单位:泉山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的安全运输;保证运输的及时、畅通和无障碍。

(6)物资供应组。组员单位:区经贸委、区财政局,事发地辖区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抢救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材的生产和调拨,全力保障抢救工作所需的物资供应。

(7)医疗卫生组。组员单位:区卫生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地,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护;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8)警戒保卫组。组员单位:泉山公安分局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9)善后安置组。组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接受救灾捐赠,及时发放捐赠品和捐赠资金。

(10)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协调。

主要职责:制定对外信息发布规则;审查重大信息的发布;统一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

3.3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警预防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机制。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督实行“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

日常监测信息由企业负责管理,重大监测信息由企业调度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到企业负责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区有关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区政府。

4.2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根据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发布:

I级预警(红色),由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请示国家确认后,由省长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由担任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总指挥的副省长确认,并请示省长后签发。

Ⅲ级预警(黄色),由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确认后发布。

Ⅳ级预警(蓝色),由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发布。

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发布程序进行确认和发布。

4.3预警预防行动

区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产生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如果事故预警级别为I或Ⅱ级,则需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同时报告区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并确保在2小时内报至市政府。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件)的可能性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5.2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

5.3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按规定立即上报。各级政府、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将事态变化信息上报。

5.4指挥协调

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启动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和上级领导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接受区指挥中心的指挥。

(3)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4)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与周边区域和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6)及时向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5信息资源采集

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性,对环境和气象的影响,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5.6紧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做出决策,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并指导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做好事故救援。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对跨地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上级相关部门请求进行协调和确认。

5.7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状况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5.8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现场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5.9公众安全防护

指挥部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和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5.10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5.11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组织媒体报道。

5.12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生活基本恢复正常,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执行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现场指挥部上报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事故调查

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6.3保险

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6.4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保障措施

7.1装备保障

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区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

7.2队伍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矿山、危化品、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7.3基础设施及信息保障

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信等有关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构建泉山区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7.4物资与运输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区经贸委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协调粮食部门负责粮食的供应。同时,区政府可与相邻地区签订物资供应和运输互动协议。

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协调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7.5医疗卫生保障

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区卫生局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品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7.6资金保障

工矿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与监控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对全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7.7社会力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7.8教育、培训和演习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工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周边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矿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8奖惩

8.1奖励

对在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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