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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事故管理的基本原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4日

 (一)超前原则

  灾害事故管理是一种超迁的管理行为,效益是“隐性”的,成效滞后。不能因灾害事故的概率小,效益“隐性”而掉以轻心,忽视管理。灾害事故管理必须以超前原则加强工作管理,做好各项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在防灾减灾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上都应具有超前意识。无论是救灾物质的准备,还是应急处置的预定,无论是对群众的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还是对救援行动的演练,都应做到未雨绸繆。

  (二)兼顾融合原则

  兼顾融合原则是指日常的灾害事故管理工作必须与其他有关的社会管理融合起来。

  (三)动态控制原则

  灾害事故的管理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有着不同的工作中心,我们的管理工作重点也应作相应转移,以适应防灾减灾形势的相应变化,这就是减灾事故管理的动态控制。

  (四)刚柔相济原则

  根据事故管理的特点,我们应该采取刚柔相济的手段,一方面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程等进行刚性管理;另一方面,应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演练、培训,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等措施进行柔性管理。

  (五)全局优先原则

  防灾减灾规划的实施,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防灾减灾行动的进行都必须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配合和支持,防灾减灾的效果也必须以国家或城市的整体效益来体现。

  (六)就近调度原则

  (七)长远利益为主原则

  (八)科学筹划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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