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生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由于经济不断发展,企业改制不断深入,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社会矛盾不断凸显,这与应急管理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职工依规生产劳动的要求相比,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如何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提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信力呢?笔者谈一点肤浅看法。
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信力不高的主要表现
(一)重“人治”轻“法治”。因为应急管理部门成立时间不长,新的法律还在践行,新的规章还在试行,新的制度还在完善补充,新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还在探索,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也就釆用“人治”和“法治”两种办法进行。这就损害了应急管理部门的声誉和公信力。主要有的认为,按法定程序办事周期长,空折腾,不如签个字,手一挥洒脱;有的认为,按法定程序执法,步骤慢,运用法律条款难把握,难对号入座,弄得不好还得当被告上法庭,不如开个会、发个文件,甚至打电话方便快捷;还有的则把法律法规当作一种为“我”所用的工具,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抛至一边,我行我素。
(二)重“同案”轻“同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存在差距,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尤其是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时,从而相应地赋予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权力。正是由于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时,存在着凭执法人员主观意志、个人判断作出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因人、因时、因地不同,作出的自由裁量行政处罚轻重、幅度、结果不同,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产生异议、不服、有的因此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上访,造成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影响了应急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影响了应急管理效率的提高,影响了应急管理部门的形象和声誉。
(三)重“结果”轻“程序”。近年来在处理应急管理事故案件中,不少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程序违法问题。比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履行不到位,对应当履行通知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权利的而不告知,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在办案过程应当有立案审批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应当签字按手印而被忽略了,甚至超期限办案、非法取证等,影响了应急管理部门执法的公信力。
(四)重“经济”轻“法治”。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力的掌握者、利益的维护者,人身安全保护者。其行为不应当以追求自身利益作为目标。而在实际上,大部份应急管理部门是新组建的,近年来尽管有较大的改善,但仍有少数地方仍然存在“三无”(无办公场所,无办公设备,无固定资产)和经济负担重(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通信、燃油、会务、招待等费用)等问题,也就默认了自身特殊经济利益的存在,在具体运用罚款执法权时,有的下任务,有的定指标,甚至直接给执法人员提成等违法行为,将执法罚款演变成一种创收手段,从而与自己的执法道德背道而驰,损害自身的公信力。
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信力降低的主要原因
1.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应急管理行政机关作为执法的主体,是构建执法公信力的主导因素。但目前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法治应急管理意识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思想跟不上形势,分析思维能力较差,不擅于或不敢创新,方式方法“俗套”;有的对法律法规解读不透澈,有的对法律法规条款运用不准确,有的对法律法规程序操作不到位,有的甚者把一些简单问题复杂化。
2.应急管理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有的没有建立,有的建立了也形同虚设;外部监督又流于形式,媒体监督又没有放开。加之行政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法律权利、司法救助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堵塞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直接监督的渠道。
3.社会监督力量不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对政府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最为重要,目前仍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比如,公众面对强势的行政部门难以寻得有力的法律支持,要追究政府部门的失信责任需付出巨大的物质和心理成本,从而导致失信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制止和纠正。
三、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途径
贯彻依法法治应急管理方略,提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信力,实现依法行政,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意。为此,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两建立”。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责任追究机制。这两项机制真正能够建立和实施的关键是确定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在赋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职权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定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就是要求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对各应急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是“两规范”。建立健全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执法程序和规范执法制度。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处于不对等地位,这种不对等造成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实体权利处分的不平衡。这就要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必须要有规范的、完善的、公正的、科学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执法程序来保障。因此,在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仅要梳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细化行政处罚具体标准,还应当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制度,如重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罚缴分离制度、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相分离制度、案件集体审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
三是“两提高”。提高应急管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提高执法能力。依法行政,说到底要靠人“依”,靠人“行”。即要靠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机关及人员去“依”、去“行”。因此,提高应急管理行政机关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实现。首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准入出制度,把好人员入口关。其次,要加强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贯彻依法法治应急管理方略,自觉地推行依法行政,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坚决抵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预防执法腐败。第三提高执法能力。采取集中学、自学等方式,注重执法人员日常培训,重点学习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经常组织应急管理干部集中开展法律法规知识测试和执法交流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是“两严禁”。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文明执法,严禁执法人员接受宴请、礼品、证券等违法行为。在获取案源、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处罚、执行等环节,严禁办案人员擅自泄漏案情,为其说情,弄虚作假,毁灭证据等。
总之,强化规范执法,提高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信力,是我们应急管理战线上的一项重大课题。做好这门功课,不仅仅是应急管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事,也与我们每一个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息息相关。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共同为这一重大课题诊断号脉,出谋划策,为法治应急管理工作贡献力量
湖北省蕲春县应急管理局曹继勇彭松林
hbqcpsl@163.com
手 机:1397274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