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监督执法人员流动过于频繁,消防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近年来基层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流动过于频繁,基本上每年各大队人员都有人员调动的情况,有的是由于职务晋升,有的是岗位交流,还有的是跨地区调动,许多年轻干部在基层大队刚熟悉业务和本地区情况就调走,换来的新干部又要重新培养,无法保留骨干力量。人员岗位的频繁交流,造成了人才流失严重,工作经验积累不足,消防专业人才和专业知识无可持续发展,导致基层大队执法工作整体水平不稳定,执法质量参差不齐,消防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1.4装备建设相对滞后,执法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近年来,尽管监督执法装备建设大大改观,但是与实际需要相比,仍然相对滞后。一是经费不足,消防监督检查仪器设备配置率不高,许多大队的配置还不足规定的80%。二是由于监督人员怕仪器设备使用起来比较繁琐,而且有的仪器不会使用,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不高。三是由于检查仪器设备按照规定应该每年都要到技术监督部门效验核准,随便一件仪器的费用都不下500元,基层大队的经费有限,维护保养费用比较高,仪器的损坏率较高。四是这几年推行网上办公,网上执法,由于操作平台不断变化,一种模式还没有熟悉又换新的,网上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网上执法质量考评、动态巡查、实时研判和数据分析等先进运作模式还未完全形成标准化、常态化。
2 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1 法律法规缺乏完整性,造成许多问题无法可依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是消防监督执法的基石。目前我国的消防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消防法》是消防安全法规的基础,但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修订的消防法确实对消防执法形式有了很大的改变,应该说这种改变是10年来消防工作所积累出来的,但不可否认其中还存在着某些弊端,还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积累完善。例如:《消防法》作为保障消防安全的核心法律,操作性不足,到目前仍未出台《消防法实施细则》,消防监督执法只能依据公安部106号令、107号令、108号令的规定实施,也只对消防机构的监督方法和程序有约束力。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还是依据公安部61号令来实施。
2.2执法环境和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虽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对职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使消防执法的软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不置可否,近年来随着全国消防环境的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已普遍提高,但要从根本上转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时日。加之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消防行政执法,或多或少会对消防执法进行干预和影响,从而导致消防部门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改等。虽然出台了一些消防机构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但是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够强。有的支队还未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部门,法制审核主要由兼职法制人员把关,导致一些自办案件法制审核不严,草率作出处罚决定。有的对消防执法中违法违纪的行为处理不力,消防执法随意性大,对于消防处罚自由裁量权没有有效的监控手段,滥罚现象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