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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评价的类型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8日

    工业安全性评价由于评价的目的不同,类型也有所不同。国内、外实际应用较多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种类型是在一个工厂、一个工程、一台设备以至一个生产流程,也就是系统工程学中所谓的一个“系统”,在设计阶段进行的安全性评价。它的目的是通过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及其严重程度的辩识,计算出某些特定事故发生的概率或危险指数,并同法定或公订可接受的指标进行比较,以决定设计是否允许实施。必要时应按评价提出的措施要求修改设计,以使“系统”达到必需的安全水平。这种评价从“系统”投入生产的角度看,往往称做“事先评价”或“前馈评价”,它对“系统”实现“本质安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时机上也极其有利,同时对提高建设和生产阶段、制造和使用阶段的整体安全投资效益都会起到重要作用。

    据了解世界上一些工业先进国家对重大工程项目,尤其是危险性很大的工程项目都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如建设核电站,国外、国内都要求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也叫概率风险评价(Probability Risk Analysis,简称PRA)。英国在1974年以后,规定新建企业没有安全性评价不许开工。日本通产省要求液化天然气装卸站必须作综合性的安全性评价。日本劳动省在1976年提出“化工企业六步骤安全评价法”在化学工厂建设前推广应用。美国对重要工程项目的竣工报告中,都要求有安全性评价,其实质是通过这一规定促使重要工程项目进行预先评价。

    1984年印度博帕尔美国碳化物公司化工厂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毒气泄漏事故,造成2500人中毒死亡,20万人双目失明。事后,一些专家分析,该项工程从选址、原料中间体(剧毒物质)的运输和贮存、生产布局、工艺路线以及生产安全管理体系都存在严重不安全因素,如果进行“事先评价”是不难发现和做适当处理的,它从反面说明了安全性评价的重点性。

    第二种类型是“系统”投入运行或投入使用后,为了辩识“系统”中存在的、不断变化的危险因素,及时采取措施,超前控制事故而进行的评价。其中又可分为不定期评价和定期评价。前者主要是根据特定的具体目的和任务开展的安全性评价,如:同类和类似“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对本“系统”进行的鉴定性评价;对不同的事故防范措施或不同的“系统”改造方案,进行安全投资效益比较和科学决策而开展的安全性评价等。上述美国原子能委员会1972年对商用核电站进行的安全性评价属于这一类评价,它是一次性的,是否再次进行评价以及什么时候再评价,则根据情况而定。

    定期评价主要是考虑生产不断发展,保证安全生产的人、物(设备、原料)、环境和管理等因素都在不断变化,从而各种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原有的危险因素可能一部分已经消除,而一些新的危险因素又可能出现。因此,只有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价,才能及时掌握这些变化了的情况,正确地作出决策,超前地控制事故。至于周期长短,则需要从实际出发,我国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规定五年一次,对于发、供电企业来说可能长了一点,但也不宜搞得过于频繁,要注意防止造成形式主义“走过场”。

    第三种类型是对“系统”过去状态的安全评价。它主要是通过对以往事故资料的分析,评价“系统”的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寻求改进“系统”安全状况的对策。我国电力系统自五十年代初期就制定了《电业事故调查规程》将电力系统发生的各种不安全情况,根据其性质和损失,分别定义为“事故”(后又增加了“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定义)和“普通事故”(后改为“障碍”),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事故、障碍的认定、调查、分析和统计,做到“三不放过”,并以事故次数、事故率、无事故记录等做为安全考核指标,开展安全目标管理。因此,电力系统从部、局到基层发、供电企业,多少年来一直坚持着事故的阶段性统计分析,探索事故发生的根源,针对严重事故和频发性事故,提出反事故措施。其实质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的安全评价,它虽然对全国、网、省局安全生产的宏观指导有重要意义,但对发电厂、供电局来说,很难全面反映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和安全基础状况。

    事故、障碍的认定、调查、分析和统计对各类安全性评价、可靠性分析、事故树分析等等都是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没有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事故分析统计资料,就会严重影响安全性评价、可靠性分析、事故树分析,以致事故综合统计分析的正确性。美国拉斯姆逊教授领导的小组提出的商用核电站安全性评价报告,是在收集了核电站各个部位历年发生的事故及其概率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这些事故统计资料或统计资料不正确,再先进的分析方法和计算工具也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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