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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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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29日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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