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以案释法:遵义市某煤矿安全生产违法案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3日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3日至5月24日,原遵义市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某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1.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电工仅配备2名;2.7.ー采区运输上山(向下)掘进工作面与12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一采区运输上山(向上)掘进工作面与+1340m瓦斯鉴定巷掘进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3.井下在用正常局部通风机未采用专用变压器;4.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未安设风向传感器,部分主要风门未安设开关传感器。1台主要通风机未安设开停传感器;5.井底车场与回风斜井之间安设的正向风门未联锁,且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和声光报警装置;6.备用电源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启动和运行等34条违法违规行为。原遵义市安全监管局将案件移送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经查:原遵义市安全监管局移送问题中16条违法行为属实且需实施行政处罚,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五)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煤矿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建设;2.警告;3.处人民币18.6万元的罚款。对该矿主要负责人(矿长)万某给予处人民币9千元罚款;对该矿直接责任人(机电矿长)王某给予处人民币9千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案例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煤矿行业作业现场艰苦、从业人员工作艰辛,煤矿行业社会关注度特别高,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要。安全生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前提,要坚决依法打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坚持用法治思维开展煤矿监管执法工作,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为经济社会安全、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本案中煤矿企业的违法行为属实,企业存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情况,在案件中承担违法后果。本案案情清楚,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程序无误,法律法规引用准确,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后综合对遵义市某煤矿给予:1.责令停止建设;2.警告;3.处人民币18.6万元的罚款。对该矿主要负责人(矿长)万某给予处人民币9千元罚款;对该矿直接责任人(机电矿长)王某给予处人民币9千元罚款。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