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以案释法:汇川区刘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违法案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3日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5日遵义市汇川区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刘某某烟花爆竹店开展了烟花爆竹经营户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含药量为121.04Kg超过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载明的范围是含药量不超过100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将超量的烟花爆竹转存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案例解读】

本案案情清楚,当事人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未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存放,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符合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规定。当事人由于今年受疫情的影响,经营状况不好。本案违反法律条款适用准确,处罚依据充分,处罚额度适当,故本案按规定给予下限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