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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0月02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引发了行业广泛关注,2020年7月30日正式实施新政,同时《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废止。新《办法》通过追溯平台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实时追踪管理,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互联互通,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技术和数据支撑。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五大亮点

亮点之一,调整了监管的主体。根据《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亮点之二,明确了追溯的主体责任。修订的《办法》中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过程、销售配送等食品安全追溯义务进行了梳理和明确。

亮点之三,强调了追溯信息平台的应用。由原《办法》中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建设向新《办法》中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全面应用转换。我省已按原《办法》规定建成覆盖全省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为进一步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发挥追溯平台“一家备案、全省共享”、助力政府监管、督促企业自律、促进社会共治的作用,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用追溯平台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从而进一步加强了食品的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

亮点之四,保证了食品安全的全程追溯。新修订的《办法》要求各级政府所属部门、食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的各类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及相关业务平台,要通过标准的数据接口与追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建立各部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

亮点之五,增加了信用监督的“红黑榜”管理。在法律责任方面,对守法诚信经营、在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主体,列入红榜;对不守法诚信经营、上传虚假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或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黑榜,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行联合惩戒。

二、《办法》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全链条可追溯体系,2014年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4〕14号)。但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201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继修订和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上位法对食品安全追溯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机构名称已发生变化,原《办法》中大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食品行业发展需求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及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2020年4月中旬省市场监管局启动对《办法》修订起草工作,期间多次组织人员特别是一线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充分研究、深入调研、专题研讨,先后征求了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等部门以及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修订稿),并通过了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

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定义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是以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为基础,以食品安全信息电子追溯为主要手段,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责任可究。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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