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升级企业安全指标考核若干问题请示”的答复
劳安局字[1989]99号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冀劳人护[1989]248号文收悉。现针对文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因企业发生事故而造成企业外(居民、行人、参观人员、实行生等)人员伤亡的,又确属企业责任的,应列入企业升级的安全考评指标。计入企业千人死亡率和重伤率。
二、企业升级中安全考核指示必须经劳动部批准和认可,否则一律按全企管[198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特大事故的概念是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和虽无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关于民工的概念,执行劳动部劳字[1988]87号第19条。企业以民工名义招用的临时工,一律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