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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21日

湖南省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湘安监管一 〔2009〕194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8-21
实施日期:2009-08-21

  (三)对现场审核不合格的,应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责令企业整改。对限期内仍不能完成整改的,不得颁证。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查表》审查意见栏目内均应有2名以上审查人员逐项签字。

  (五)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应签署“同意颁证”的决定意见。

  (六)在受理、补正、送达等环节使用省安监局统一规范格式、加盖市州安监局公章的行政许可文书。

  (七)按照《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号, HNPR-2009-43003)附件一所规定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八)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做好颁证审查资料的归档工作。

  (九)接受省安监局的监督。

  第十条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安监局将依法终止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由市州安监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四)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一条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予以撤销,并由市州安监局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

  第十二条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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