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18日

大丰市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发 文 号:大政办发[2003]57号
发布单位:大丰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控制造价,缩短工期,确保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盐城市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独立的、专业的社会监理单位,受业主(项目法人,下同)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的一种专业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私人投资供其本人使用的住宅除外);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项目。
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在委托监理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 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独立的第三方,与业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承包商(包括项目咨询单位、勘探和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必须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业务。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建设监理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人员

第七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业务要求相适应的国家规定的资质。
第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各类建设监理人员必须满足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人员资格条件,持证上岗。
第九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任免并经业主认可,具体人选必须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兼任其他项目监理业务的,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的书面认可,且最多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设置的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能保证项目监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第三章 监理合同和监理内容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项目一般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监理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主要是开展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内容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确定。
第十五条 各阶段监理的重点工作。
(一)建设前期阶段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编制设计任务书;
2、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3、协助业主准备和发送施工招标文件,评审施工投标书,提出决策意见;协助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二)施工阶段
1、协助业主和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和办理开工手续;

2、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4、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所列的规格质量;
5、督查施工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6、检查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及安全防护措施;
7、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8、督促业主和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材料;
9、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0、调解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
11、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三)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督促有关单位保修,直到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业主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部分阶段的监理,但施工阶段必须委托社会监理。

第四章 监理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监理机构进驻现场,从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改正;发现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承包人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时,监理工程师应当对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理;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施工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核查并验收签证。未经监理人员核验签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业主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不安全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其他有碍监理公正、违反国家监理规定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有偿服务,监理单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向委托单位收取监理费用。监理单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设监理市场。
第二十一条 市外监理单位进入我市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前,须经市规划建设局备案登记。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建设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建议暂扣或者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故意损害业主或者承建单位利益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业主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议上级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或终身不予注册。
由于监理工作人员监理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变更或者解除监理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