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乘车人和行人
第二十七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客运车辆;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招呼小公共汽车和出租客车;
(三)不准向车外抛物;
(四)乘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坐在驾驶员身后或者边斗座位上,并且不得侧坐、反向坐、站立;
(五)候乘公共汽(电)车、自备车时,不准站在车行道上;
(六)不准从客车驾驶室门或者车窗上下车,不准扒车、吊车、跳车。
第二十八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向通过无人行横道线的道路时,应当主动避让过往车辆;
(三)不准向行驶中的车辆掷物;
(四)不准在车行道、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及桥梁、隧道等处或者交通安全设施上坐卧;
(五)不准翻越、坐倚、推蹬交通隔离设施;
(六)不能或者暂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道路上行走,应当由有行为能力的人陪护。
第五章 道路和停车场
第二十九条 道路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意见;配套建设交通管理设施的方案,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新建、改建道路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与验收。
第三十条 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日常养护或者维修道路时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街道。确需临时占用、挖掘街道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路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破路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占用、挖掘道路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对周围交通秩序影响程度以及气候等因素审查,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者不予批准: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三)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占用、挖掘道路的;
(四)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第三十三条 占用、挖掘道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工程告示牌”设置在占用、挖掘地点醒目处;
(二)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占用、挖掘,并围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位于繁华闹市区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在当日22时至次日5时施工;
(四)挖掘施工完毕,在占用期满前清除废弃物,恢复道路设施;
(五)临时占用道路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在占用期满前10天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手续;
(六)不准损坏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十四条 在城区街道两侧设置台阶、门坡或者开辟通道与街道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在公路两侧开口接道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不准在城区街道上进行游艺、演技、玩耍、抛物及其它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
不准在城区沿街设置柜台,以人行道为营业场所,变相占道经营。
位于道路两侧的停车场、饭店等经营性单位不得设置路边停车标志,不准强行拦截车辆停靠。
第三十六条 在城区街道上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一)进行商品展销、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拍摄影视等活动的;
(二)修剪行道树和更换电杆、线具以及在车行道上打开地下管道井盖作业等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
(三)设置广告、标志牌等物体的;
(四)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影响交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