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障集体协议的情况;
(四)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工资标准等有关劳动报酬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八)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十)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情况;
(十一)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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