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
(二)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依法注册的危险化学品销售的经营户的监督管理,依职权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被依法取缔和吊销生产、经营资格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资格的通知,责令生产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用于安全防护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协助上级质监部门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以及防爆电气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盐务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盐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盐务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八条 南通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烟草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烟草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收集整理全市烟草系统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四十九条 南通海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行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水上建设工程与通航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
第五十条 南通邮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第五十一条 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发布全市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公告、新闻发布和通报。
(四)开展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开展检察建议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共青团南通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全市青少年中开展安全法制宣传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普及活动。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维护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市妇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办园所及儿童活动阵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积极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好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南通军分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照市政府商请,负责协调驻通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市消防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监督指导。
(四)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