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副食品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发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食品贮存应当使用专门库房,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食品库房应当通
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止食品污染和潮解变质。
第十条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的外罩或者覆盖物,使用专用销
售工具,做到货、款分开。
第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
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五)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六)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七)超过保质期限的;
(八)无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
(九)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十)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
容许量的;
(十一)使用非食用盐、非食用色素或者滥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剂加工制作的;
(十二)定型包装食品未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