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逐级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委托,实施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工作内容。
第六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记录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