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专职安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未督促相关人员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第二十八条 专职安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
(一)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
(二)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和专项方案要求而不制止的;
(三)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等违反操作规程的(按每人次计);
(四)临边洞口防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中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一)施工现场无安全生产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施工过程中,未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三)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四)对发出的整改通知(指令)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或施工许可)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并且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四)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未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
(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后项目部整改结果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全省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次检查扣1分。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一)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未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