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利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在满足公司用车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减少浪费,特对公司主业系统各部室和各单位车辆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多经企业和供电所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各用车单位2006年下半年的车辆维修由车辆管理科统一负责,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各单位承包的车辆使用费中。自2007年开始,各单位的车辆费用采用“里程数”和“百公里油耗数”双指标考核的方法,各用车单位不再承包车辆维修费,车辆维修由车辆管理科统一管理。
2、车辆管理科要做好车辆的维修、维护,各用车单位专(兼)职驾驶员要搞好所属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车辆管理科,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3、各用车单位车辆必须用在工作上,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私拉乱跑的现象,严禁上下班接送和利用公车学习驾驶。
4、各单位车辆实行定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每天下班后和公休期间,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本单位办公区域内的指定地点,不得在指定外的地点存放;如因公不能及时返回,应及时向各单位负责人说明返回时间和事由。属于在大厦停放的车辆因故不能及时返回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向车辆管理科值班人员说明返回时间和事由,值班人员做好登记备查。
5、认真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车辆外出或外借的审批手续。用车单位出诸城时,需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合理安排、统一调度,避免重复派车。
6、各用车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车辆定点加油的规定,企划部和车辆管理科将按季度组织专项检查,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考核,并相应扣减车辆使用费指标。
7、严格履行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不得无故不参加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车辆检查,对确实不能参加者,要提前半天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保证进行补检。
8、各单位负责人(包括多经企业、供电所等)必须督促所属驾驶人,依法驾车,遵法行驶。严禁违章行驶,对接到的交管部门违法处罚通知单,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罚款由责任人自理。
9、各单位(包括多经企业、供电所等)对发生的车辆交通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地上报车辆管理科。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公发生的交通事故,经车辆管理科调查后,按照《经济责任制考核大纲》和《安全生产集体承包责任合同》的相关条款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对因私发生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从严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0、企划部和车辆管理科对各用车单位的执行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按照《经济责任制考核大纲》严肃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