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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7日

运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细则

发 文 号:运政办发〔2011〕32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规划,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建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辖区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建立本村消防灭火组织,开展灭火技能培训和演练。

  (四)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消除火灾隐患。

  (五)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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