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
(三)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报告重大火灾隐患;
(四)组织、参与火灾隐患治理;
(五)组织、参与火灾扑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二)监督、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火灾预防;
(三)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
(四)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
(五)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四)组织、参与火灾事故现场保护,协助调查火灾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义务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