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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21日

浙江省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暂行实施办法

发 文 号:浙安监管矿〔2008〕11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1-15
实施日期:2008-01-15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按《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主要内容》(见附件1)编制安全设计专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还应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计专篇。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对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2);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初步设计报告和安全设计专篇;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批申请后,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未落实解决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设计应落实安全设计专篇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预验收,并向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六个月内,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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