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次产品混入煤矿生产过程,引发事故,保障矿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决定继续对煤矿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后,才能从事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使用安全标志。各有关矿山企业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凡因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使用者的责任。现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井下部分)种类通知如下:
一、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电器、变压器及移动变电站、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潜水电泵、其它防爆产品。
二、照明设备包括安全帽灯、报警矿灯、防爆灯具等。
三、火工产品包括煤矿用炸药、煤矿用雷管、发爆器等。
四、通讯、信号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包括电动、液动、非金属与轻合金气动的钻、凿、锚机具。
六、提升运输设备包括带式输送机及辅件、刮板输送机及辅件、钢丝绳、人车、防坠器、液力偶合器、辅助提运设备。
七、动力机车包括内燃机车、蓄电池电机车、架线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
八、通风、防尘设施包括局部通风机、风筒、除尘与降尘设备。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包括输送带、电缆、风筒涂覆布、隔爆水槽(袋)、管材及塑料网带、非金属托辊、难燃介质。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包括气体、粉尘、风速等检测仪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其它防护装置。
十一、支护设备包括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滑移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对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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