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关于加强对报废船舶管理的通知
(88)交船检字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船检局各直属分局,各海上安全监督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及航政局,长江轮船总公司,各海运管理局及大连轮船公司,中远总公司及远洋公司:
为了贯彻一九八八年全国交通安全工作公议的决定,切实加强对报废船舶的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和作业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船舶检验部门应严格按照验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申请检验的进行验船,以检验合格才予以发证,并建立发(签)责任制。用船部门对技术状况差、无修理价值、不适航的船舶应坚决予以报废的船,不准再行转卖用于营运。确定船舶报废和港航监督部门,应将报废船舶的文件及时送原发证的船检部门和港航监督部门。原发证的船检部门和港航监督部门,应及时在报废船舶的证书和有关其它文件上加盖“报废”字样的注销印章,并将报废船舶的情况(见附表)通报各船检部门和港航监督部门,同时抄部船检部门和水上安全监督局。
二、用船部门如重新启用本部门已经报废的船舶用于营运的,必须进行恢复性修理,并持船舶主管部门准予营运的批件向原发证的船检部门申请检验,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用于营运。
三、凡从国外买进的废钢船拟投入营运的,用船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请交通部批准。经批准后,持批件向船检门申请检验,并应严格按照船检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修理。船检部门要严格把好检验关,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发给相应的船舶证书,同时应将船舶证书和其它有关文件报船检局。
四、报废船舶如拟改变用途,作为趸船或水上餐厅、水上旅社、水上游乐场所等水上设施限制条件使用时,用船部门应持船舶主管部门准予营业的批件向船检部门申请检验,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重新发给相应的证书后,方可按证书所载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定期申请检验。
五、各港航监督部门要按照船舶登记制度,把好船舶登记关。各船检部门要严格按规范、规程要求把好船舶检验关。对不符合以上规定要求的报废船舶不得登记和检验发证。对违反规定滥发证书或签证登记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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