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造、修船防火防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6月20日 船总企[1991]1059号)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25日由交通部、公安部、船舶总公司联合令颁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今后各船厂承接国内外各类型船舶修理任务,均执行此令。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违反本令的行为,任何人均有责任和有权制止。
船舶修理施工部位严禁吸烟,其他部位应严格控制,指定吸烟点,烟蒂不得乱丢。
船舶修理过程中追加的项目,涉及明火作业的应事先征得主管修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消防、安全部门同意,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承接军船修理任务亦应执行此令,此外,舰船进厂前应将枪支弹药、雷管等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清除后方可进坞施工。
此令同样适用于造船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严格制度,确保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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